时间:2022-12-03 05:15:53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2月初,市民杜女士来到西安市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见到律师便开始讲述自己的遭遇,因为工资问题与公司产生劳务纠纷,被单方面辞退至今无法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希望法律援助中心能帮助她讨回公道。
原来在2020年4月杜女士由同事引荐进入到现主营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任职行政兼培训师,入职时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工资及转正工资均为4000元每月。但在工作期间该公司并未与杜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杜女士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2020年9月30日,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杜女士的劳动关系,并从2020年9月1日起开始拖欠杜女士工资态度恶劣拒不支付。杜女士与公司多次讨要无果后,无奈之下来到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经审查,中心及时指派当天接待的张婷律师为杜女士提供法律援助。最终,2021年11月在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裁决杜女士曾供职的公司向杜女士支付在职期间拖欠工资4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604元,并为杜女士补缴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至此,杜女士的权益得到彻底维护。
群众利益无小事。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始终秉持着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原则,尽最大努力帮助群众解决各种法律问题,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作者:李媛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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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