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9:43:42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全市第一批“检调对接”工作试点单位,红桥区检察院与红桥区司法局积极配合,制定了“检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工作举措,发挥了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是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探索创新。
在建立“检调对接”机制过程中,红桥区检察院与红桥区司法局共同精心选任了具有资深职业背景、丰富工作经验、较高职业素养的退休检察官、执业律师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调委会。作为调解工作的指导部门,红桥区司法局从服务检调对接工作、服务多元化解的目标出发,适时开展调解员培训和工作研讨,增强调解队伍力量。对“检调对接”案件受理范围和条件,调解的审查、移交,调解达成协议后的处理,调解的终止等具体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调解方法的运用上,与普通的人民调解相比,更加注重刑事案件特点,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不同角度释法明理化解纠纷,以求运用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7月8日,“检调对接”机制建立成功调解了第一起案件。该案件系强奸纠纷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导入人民调解程序,经过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成功化解纠纷。李某和莫某(女)系朋友关系,二人通过微信聊天相约到李某家喝酒聊天。随后,莫某来到李某家中,聊天过程中李某难以掩饰对莫某的爱慕情绪,二人发生了关系。事后,莫某非常后悔,遂报警。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强奸罪向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红桥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莫某执意要求赔偿,随后,该院导入人民调解程序。调解中,李某对于过往行为表示非常后悔,经过“背对背”和“面对面”调解,莫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达成了赔偿协议。
在此案中,检察机关并未简单依据调解协议作出结论,而是结合客观实际,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经济、家庭、工作等情况,最终作出决定,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防止了公权力的过度让渡损害司法权威,实现了“检调对接”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效合一”。
7月29日,红桥区举行区“检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仪式暨工作研讨会。会议指出,“检调对接”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开拓创新,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兼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检调对接”与“诉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一并形成红桥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彰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优势,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更好地服务市域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