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0:30:11来源:法律常识
为了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1.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在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批准延长审査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调)查以及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提出抗诉、重新鉴定等决定后的一个工作日之内,由案件承办人以电话等即时通讯方式,将相关决定内容以及案件承办人姓名、法律职务和联系方式告知代理律师。
2.在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承办人姓名、法律职务、联系方式以及案件审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并由承办人以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同日告知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3.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律师“绿色通道”,做到不设门槛、不收费用、不用安检“三个不”和一次办理不跑路、一键查询不反复、一次问询不马虎“三个ー”,并设置专门的律师会谈室,用于接待来访律师。
4.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对辩护律师申请阅卷的,案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内阅卷。对诉讼代理律师申请阅巻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之规定,经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的许可,案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情况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内阅巻。
5.审判阶段,被告人的护律师或者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持有效证件和相关申请材料,可以到办理该件的检察机关申请阅卷。
三、依法保障律师提出意见权
6.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情况,及时与律师对接,做好办案沟通工作。
7.在审查逮捕、审査起诉期间,对于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提出关于案件涉嫌罪名、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羁押必要性等方面的意见,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
8.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请求约见的,承办检察官至少应当与其见面会谈一次,就主要观点或意见形成书面笔录,并由承办检察官、护律师或代理律师共同签名存档。辩护律师或代理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9.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依辩护律师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及时将提出建议和办案机关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的理由告知辩护律师。
四、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据权
10.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向律师说明不同意的理由。1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及处理结果,律师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附卷留存
五、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救济权
12.依法监督纠正阻碍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对涉及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査终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立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13.对于律师投诉侦机关或看守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限制律师会见权利的,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在受理后三日内进行审査,作出决定后二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律师对于该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抄送: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