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06:47:14来源:法律常识
“感谢检察院!在我们最困难的时候伸了援助之手!”7月24日,宁德寿宁县检察院林晖检察长专程将一笔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送到一起案件被害人邱某的父亲手中,这位老父亲感动不已,认为又看到了新的希望。
那一天
2016年7月,邱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被同村张某性侵,事发后邱某喝下农药自杀,虽及时得到救治,但住院期间花费16万余元的治疗费用,让本身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寿宁检察院在公正办案的同时,主动告知邱某家人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后来,又根据邱某家人提交的救助申请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其争取到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司法救助是贯彻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制度,更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暖心工程。寿宁检察院一直秉承“救助一个被害人,挽救一个家庭”的司法办案理念,将司法救助与息访息诉相结合,强化与财政、信访、民政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检察环节的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帮扶司法过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取得明显成效,收到良好效果。
另一个案例
2017年3月的一天,朱某以帮忙搬柴火及支付零花钱为诱饵,将同村未成年少女刘某骗到村内一座老房子内强奸。寿宁检察院控申科检察官从办案检察官处获悉被害人刘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症,家庭生活很困难,可能需要司法救助。为此,控申科检察官立即走访调查核实情况,发现被害人刘某的母亲也犯有精神疾病,家庭完全依靠年迈的父亲务农维持生计。经过详细调查与核实,认为刘某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控申科检察官随即引导被害人刘某及其家属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被害人刘某争取到司法救助金3万元。
什么是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
寿宁检察院林晖检察长
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司法救助对未成年人可以提供哪些帮助?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今年高检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及《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寿宁检察院以“司法救助”专项行动为契机,侧重未成年人作为救助的重点对象予以关注,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助学帮扶、心理疏导、复学就业等多种形式帮助未成年人早日走出困境,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对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辖地检察机关应当给予救助:
(一)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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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度
1、领导重视,突出司法救助地位
寿宁检察院成立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促进司法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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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宣传,扩大社会知晓面
通过微信公众号、检察长接待日、下访巡访、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工作,重视对国家司法救助成果的宣传,通过宣传扩大司法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面。
3、特殊保护,加强未成年人救助
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加强与本院未检办的联系,探索构建“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社会救助”的多元化救助模式,积极开展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4、跟踪回访,延伸巩固救助成效
寿宁检察院坚持司法救助回访工作,重视对被救助对象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及时了解救助人的思想动态生产生活状况,全面掌握司法救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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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寿宁检察院先后向6名刑事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3名)发放救助金11万元;律师参与接访、接受咨询4件10人;办理检察长接待批办件29件;挂牌成立12309服务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了暖心司法工作向检察业务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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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寿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