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2:04:29来源:法律常识
杨大爷育有一儿三女,一家人共同居住在某村的一栋房屋内。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女儿杨甲、二女儿杨乙都相继出嫁,户口迁出。老伴和儿子相继去世后,小女儿杨丙随父亲居住在一起,后杨大爷于2016年去世。
杨大爷去世后,留有一间房屋。小女儿杨丙拿出一份杨大爷的遗嘱,要求独自继承杨大爷的房子。而两位姐姐杨甲、杨乙认为这份遗嘱是假的,不同意杨丙独自继承。
几个月下来,一家人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18年5月,杨丙拿着这份遗嘱,将姐姐杨甲、杨乙告上吴中法院,要求按父亲生前留下的遗嘱,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杨甲、杨乙表示,她们从来没有见过这份遗嘱,而且遗嘱上的字也不是她们父亲写的,她们认为这份遗嘱是假的。
杨丙拿出的这份遗嘱,是代书遗嘱。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的签名,注明了年、月、日。载明了特请徐某、蒋某作为见证人,遗嘱中将上述房屋归小女儿杨丙继承,作为小女儿赡养义务的补偿。
本案的关键就是,这份遗嘱的真假。那么,如何辨别代书遗嘱的真假呢?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呢?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形式上来看,杨丙拿出的这份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如此“完美”的一份遗嘱,杨丙能够实现独自继承房屋的愿望吗?
杨甲和杨乙提出,签名不是父亲杨大爷的,申请对父亲的签名进行鉴定。但由于两位姐姐未能提供更多的父亲签名样本,无法进行有效比对。根据现有材料,鉴定机构无法判断杨大爷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签名。还有什么办法,验证这份遗嘱的真假呢?
代书遗嘱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见证人在场见证,而这个见证过程应当是全程才有效。杨甲、杨乙申请了见证人出庭,请见证人分别描述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见证人徐某陈述,遗嘱是杨大爷口述,另一见证人蒋某代笔完成,最后由杨大爷和两见证人签字确认。而见证人蒋某陈述,这份遗嘱是杨大爷事先写好的,又让蒋某抄写了一遍,最后由杨大爷和两见证人签字确认。两位遗嘱见证人对同一件事的陈述竟不一样,这件事有蹊跷。
在开庭过程中,杨甲和杨乙申请见证人对遗嘱人进行辨认。提前准备了一组老年人照片,共18张,交由见证人辨认哪一位是遗嘱人。出乎意料的是,两位见证人均将编号为10的老人指认为遗嘱人杨大爷,而真正的杨大爷照片应是15号。经比对,第10号照片与第15号照片容貌有显著区别。遗嘱见证人竟认不出遗嘱人,这太匪夷所思了。
对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双方各执一词。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位见证人都称自己与杨大爷熟悉,确指认了错误的遗嘱人,两位见证人是否真实参与代书遗嘱以及是否全程参与都不能确定。另外,两位见证人对立遗嘱过程陈述不一致,一人说是抄写,一人说是代写,存在明显差异。综合考虑上述事实,无法确认遗嘱是杨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这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女儿杨丙的诉讼请求。
从整个事件来看,这份“完美”遗嘱是存在漏洞的。也许杨大爷认为在自己晚年之时,一直是小女儿杨丙独自赡养,确实是把房子留给了她一人。又或许这只是小女儿杨丙的一厢情愿,杨大爷从未立过遗嘱。“完美”遗嘱竟真假难辨,那么,关于代书遗嘱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1、两个以上见证人。这里既有人数的要求,也由对身份的要求。对于人数要求为两个人及两个以上的人,也就是说,至少是两个人才有效,无上限;对于身份要求,《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况。因此,在立遗嘱时,一定要避免这些人作为见证人,否则,将导致遗嘱无效。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所谓在场见证,必须至少两个见证人全程在场,在时间上必须是同时,不能是交叉。
3、代书,指的是代为书写,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必须代为手写,但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比较大,建议尽量手写。
4、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签名能够证明内容是得到了签字人的确认,而时间是一种客观记录,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立。
本期观点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巩志芳律师
当然,除了上述四点形式要求外,最重要的还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这件事情是真实发生的。像本案这种情况,两见证人均指认遗嘱人错误,且对立遗嘱过程的陈述也不一样,就算形式“完美”,实质上也经不起推敲。时间无法倒流,现在的人无法见证过去发生的事情。所以,对于立遗嘱这件事,一定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实质上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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