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5:45:5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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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当地社区建了一栋2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居住,未办理相关手续。2016年,该社区所在地区被纳入到征收范围,李某于2016年与征收方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李某在与其他被征收人聊天中得知,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价格是正房按照3945元、配房按照1972.5元进行补偿的,但李某的房屋均按照600元进行补偿。
李某随即将征收方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李某认为,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显失公平,并对补偿价格隐瞒欺诈,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016年双方已经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判令征收方重新与李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方辩称,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均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进行了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事项,李某无权单方主张撤销该协议;
此外,李某本人已经领取了补偿安置协议上所约定的全额货币补偿款,该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全部履行终结。该涉案房屋的补偿款是根据具体房屋的实际状况、以及该县规范性文件核算的,并经李某签字认可,不存在李某所称的“显失公平”或“隐瞒欺诈”等情形。
该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李某所有的房屋是被依法征收的。因涉案房屋及宅基地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经县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有关材料,按照《该区部分地块征地范围内房屋评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李某房屋的补偿安置应按照该县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2016年,李某与征收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日,李某完成搬迁并验收合格。之后,李某领取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款。
但李某认为补偿价格过低,显失公平,并认为征收方对补偿价格隐瞒欺诈,诉至我院,请求撤销2016年双方年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判令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协议一旦订立,非因法定事由不可撤销。行政协议也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双方需要通过完成协议履行事项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一,李某主张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以欺诈手段订立,显失公平,但李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再结合本案中补偿款李某已全额领取,协议所涉房屋已自愿腾空搬迁等事实,显然李某主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以欺诈手段订立,显失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李某认为征收方对涉案房屋以600元/m2补偿,认定事实错误。因涉案房屋及宅基地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经县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全额补偿的条件。
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明律师提醒您,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小心谨慎,千万不要签订空白合同,签协议时,要逐项核对检查。如遇胁迫签字等情形,应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处理,委托专业征拆律师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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