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8:23:54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律师执业以来,经办了逾百件刑事案件,其中约有80%的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家属,都会要求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可见取保候审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地位,本文就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行详细的解读:
第一、《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二、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的理解。本条款针对的主要是罪行较轻、过失犯罪、主观犯罪恶性非常小等情形,比如说交通事故,造成对方重伤,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与受害人协商,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此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因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受害人重伤;但是,因为本案罪行非常轻微,是过失犯罪,且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所以,最终判决非常可以判决拘役刑,这种情况,如果经办律师申请取保候审,获得批准的机会非常大。
第三、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理解。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独立附加刑肯定是更为严重,可以说罪行也是较为严重一些,此类罪行要办理取保候审必须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就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那么何谓社会危险性,常见的社会危险性包括:打击、胁迫受害人,打击、胁迫证人,逃避侦查、逃避刑罚,毁灭证据、隐藏证据,串通其他外逃人员等有碍以侦查活动的情况。因为不关押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情形非常多,所以,证明释放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将非常困难。总体来说,常规刑事案件想要办理取保受候审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存在外逃人员的情况。
第四、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理解。这一条款规定了两种情形: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所以不是随便来个发烧、感冒,公安机关就会批准取保受审的;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一条款执行起来比较人性化,基本上犯罪嫌疑人只要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婴儿1周岁前),公安机关都会批准取保候审措施,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人权保护力度。
第五、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理解。刑事案件每一个程序,均有办理期限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如果公安机关在2个月内不能侦查结束,又没有申请延期,公安机关一般会批准取保候审,否则案件超期办案,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可能导致案件违反程序法,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追究办案机关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以上是笔者执业过程中,对取保候审条件的理解与总结,希望抛砖引玉,欢迎各位大咖雅正;如有刑事辩护需求,欢迎与本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