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18:55:34来源:法律常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检察微信号消息,安徽检察机关办理多起涉疫情犯罪案件。具体如下 :
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快速办结首例涉疫口罩诈骗案
2月21日,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方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在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议等均被法院采纳: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据悉,该案系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包河区首例获判的涉疫情口罩诈骗案件。
包河区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方某某向被害人贺某谎称自己有大量N95和一次性口罩可以出售,但需预先收取定金。后贺某通过微信转账三万元定金给方某某。双方约定次日凌晨1时在合肥某高速收费站当面交易,其后方某某于10日凌晨2时许将贺某微信拉黑切断联系。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快速办理一起涉疫情口罩诈骗案
2月18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对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假借“卖口罩”实施诈骗案件提起公诉。
经查,1月2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在既无存货又无任何货源的情况下,在一微信群内谎称自己是天津某医疗器械公司的员工,有2万张口罩可以出售,并将网上搜集到相关口罩图片发到群内。共骗取被害人郑某等3人钱财共计1.63万元。2月7日下午,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月17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前期提前介入,充分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分工协作迅速完成权利义务告知、讯问、听取被害人意见和审查全案材料等工作。孙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从严从快批捕一起利用疫情售卖口罩诈骗案
2020年2月18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一名利用疫情售卖口罩诈骗犯罪嫌疑人赵某某。
经查,2020年2月4日至2月8日期间,赵某某谎称其具有稳定的医用一次性口罩及N95口罩来源,在微信上兜售口罩,在收到被害人的货款后,将货款用于网络赌博进行挥霍,随后,注销微信,变更电话号码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采取上述手段,赵某某先后诈骗周某等3名被害人口罩款30余万元。
在该案立案侦查期间,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指派检察官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提前阅卷,了解案情,并就证据固定、侦查方向等提出侦查建议。2020年2月18日,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提请该院批准逮捕。在一个工作日内,相山区检察院完成审查逮捕工作,依法对赵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阜阳市颍上县检察院从严从快办理该县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
2020年1月27日、2月5日,阜阳市颍上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第三号、第十号通告,要求全县进出超市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否则一律不得入内。2月8日,辛某某不听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颍上县城南润发家乐城超市购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出警现场制止,辛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对其强制传唤时,辛某某激烈反抗并将一民警跺倒在地,造成民警手部、腿部受伤,两台执法记录仪损毁。
2月11日,辛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日,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提前阅卷,了解案情,提出侦查取证及法律适用意见。
为保证疫期办案安全,该院制定了详细的工作预案。法警提前对案管大厅、讯问室进行消毒。案管大厅工作人员受案前,对案卷材料进行消毒。2月1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辛某某移送起诉后,县检察院指派业务能力强、政治素养高的检察官承办该案。受案的当天上午,承办检察官将辛某某传唤到案,在法警引导下,经采取体温检测、体表消毒等防控措施后,带至办案工作区讯问室进行讯问。辛某某开始拒不认罪,经检察官法律政策教育,辛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辛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日下午,县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辛某某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县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辛某某痛哭流涕,表示认罪认罚,县法院当庭宣告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检察机关仅用一天时间完成审查起诉,体现了在当前疫情防控情势下,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的态度,为当前全县正在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阜阳市阜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涉疫情案件当庭宣判
2020年2月7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阜南县柴集镇某村村民王某、公桥乡某村村民代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涉嫌妨害公务罪两起案件,阜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0日侦查终结,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两起案件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两起案件的在卷证据、分别通过远程提讯的方式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某、代某,王某、代某对其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均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2月21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将该两起案件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同时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2020年2月22日,阜南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并利用视频开庭的方式公开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被告人王某、代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犯罪行为表示懊悔,并保证今后将遵纪守法,不再重蹈覆辙。阜南县人民法院结合本案证据和王某、代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分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两被告人当庭表示接受判决,不提出上诉。
滁州市定远县检察院依法快捕快诉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从受理提请逮捕到依法提起公诉,仅用了2天的时间,滁州市定远县检察院就成功办结了定远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15日,定远县经济开发区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按照定远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要求,安排工作人员张某某等人在该小区出入口处,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当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欲出小区,工作人员张某某要求其出示通行证,王某某拒不出示,且不听劝阻,多次对张某某进行辱骂,多次持雨伞、巴掌对张某某进行殴打,两次将张某某推倒在地,致张某某脸部、嘴部、胳膊等部位受伤,社会影响恶劣。
案件发生后,定远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快速侦查取证。2月18日上午,该院指定一名副检察长承办该案,加班加点,分析证据、研究案情,于2月19日上午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当日下午,该案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立即加派办案力量,仅用一天时间即完成审查起诉阶段的全部工作。鉴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精准量刑建议。2月20日上午,定远县检察院依法将该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滁州市来安县检察院快速批捕一起涉疫口罩诈骗案
2月19日下午,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批准逮捕。
2020年2月11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在网上看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一企业发布求购30万只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信息后,主动与对方联系,谎称自己手中有货源,要求对方在两天内分四次将90万元货款汇入自己的银行账户,随即将全部货款挥霍一空,用于网络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该企业按要求转账后并未收到货,觉得不对劲,于2020年2月13日向警方报案,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得知情况后,主动与该县公安局联系,并派出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固定相关证据,2月19日上午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当天,再次安排业务骨干快速审查办理,仅用六个小时即完成了对案卷的审查、提讯犯罪嫌疑人和法律文书制作等工作,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予以批捕,有力地打击了涉及疫情的相关犯罪活动。
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依法从快批捕东大街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
2月19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何某某。
经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与再婚妻子陈某因家庭矛盾问题积怨已深,2月7日二人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何某某遂产生杀害陈某的念头,趁陈某不备,持铁锤连续击打陈某头部致其死亡,为防事情败露,又持铁锤将共同生活的继子、继女残忍杀害。次日凌晨,何某某驾车至淠河附近,将三名被害人尸体掩埋。
案件发生后,裕安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后,该院承办人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于两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六安市金安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起虚假售卖口罩案
2月18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疫案件快速办理,依法对利用虚假售卖口罩骗取钱财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人们急需口罩物资的心理,谎称有大量口罩对外销售,并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售卖。在买家支付货款后,其使用虚假的快递单号蒙蔽买家,随后将买家微信“拉黑”,骗取钱财。张某某使用此种手段骗取一名杭州市民及一名六安市民共计1万余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芜湖市南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宣判
2月21日上午,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对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20年2月8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驾车经过南陵县何湾镇娘庙村疫情防控检查卡点时,拒不接受现场工作人员劝导,强行驾车闯卡。当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被带至南陵县公安局何湾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哭闹耍泼、以头撞墙,拒不配合检查,并将办案民警咬伤,经鉴定,受伤民警为轻微伤。
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了解案情后,立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结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审查,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为疫情期间妨碍公务犯罪,依法从快提起公诉。
庭审中,检察官围绕该案事实出示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被告人朱某某经教育后,深刻认识到行为危害性,当庭表示忏悔,自愿认罪认罚。因被告人正处于哺乳期,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南陵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
宣城市泾县检察院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宣判
2020年2月19日下午,由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泾县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干扰疫情检查妨害公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泾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2月14日15时许,黄某某酒后来到泾县泾川镇水西大桥处上坊村进村防疫卡点,因对设置卡点进行防疫检查工作不满,遂将该卡点遮雨棚、桌、椅、栏杆等物品掀翻。
泾县泾川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出警至现场,黄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且欲驾车离开,民警上前阻止时黄某某将民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抢走并砸在地上,后民警依法强制将其传唤至警车上,准备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在前往公安机关途中,黄某某将车内护栏板扳掉,并使用车内警用扬声器将该车后挡风玻璃砸碎。随后黄某某被带至泾县公安局约束至酒醒。
泾县检察院获悉该案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提前介入机制,主动派员前往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并围绕妨害公务案的定性标准、法律适用、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该案依法、准确、快速办理。2月17日,泾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黄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妨害疫情防控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黄山市休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一审宣判
黄山市休宁县检察院对暴力闯卡抗拒劝返的禹某某妨害公务一案进行了快捕快诉,在休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逮捕后,仅在2日内就批准逮捕。在休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后,仅在2个工作日内就提起公诉,并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的量刑建议。据悉,这也是黄山市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
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禹某某与同行翁某某两人从浙江省淳安县徒步进入安徽省休宁县白际乡境内,二人行至白际乡白际村店村组卡口时,不听执勤人员劝返,继续朝村中行进,后白际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三名工作人员赶至现场,表明身份,告知本地疫情防控规定,并继续对两人进行劝返。在此过程中,禹某某不听劝阻且情绪激动,不断辱骂工作人员,并暴力抗拒、扯下方某佩戴的口罩,抢夺正在记录现场情况的郑某的手机。后三人为防止事态扩大,徒手将禹某某控制在地,禹某某在此过程中激烈反抗,将方某某颈部、郑某某手部抓伤;捡起自己用于探路的木棍击打工作人员张某某的背部,后又扇了方某某两耳光,造成三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经休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颈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休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为保证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不误,于2月20日上午联同法院、辩护人、市看守所首次利用互联网法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1个小时的“隔空”审理,法庭当庭作出宣判,支持了该院起诉的罪名,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