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1:08:1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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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欢欢
性别:女
居民身份证:411481********1221
住址: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香港城17楼1703房
案情介绍: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宣辰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刘欢欢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琼0107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2)琼0107执239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宣辰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12828.35元,诉讼费155元、保全费348.28元、保函费700元,共计人民币14031.63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宣辰律师事务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800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宣辰律师事务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3.8元(以22031.63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四、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宣辰律师事务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负担本案执行费230.47元。
联系举报电话:刘法官 6585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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