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1:18:47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予以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当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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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行动 迅速学习
为进一步更新知识,顺利实现新旧法律的有效衔接,在执法办案中做到法条适用准确,法条理解透彻,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强化监督,近日,长乐区检察院全员行动,迅速开展学习活动,组织全院干警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深入讨论 掌握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
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同时也面临着很多挑战
其中许多都是改变以前法律规定的新内容
体现了现在的司法改革和今后的法律方向
要点归纳如下
刑事诉讼法
一是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其一,调整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于监察委员会,但同时保留检察机关部分侦查权,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自行侦查权,以及“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机动侦查权;其二,明确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的衔接,以及留置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衔接。赋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权、退回补充调查权与自行补充侦查权。同时明确留置案件应当先行拘留,留置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其三,修改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以及“侦查”的定义。
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其一,严格限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即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理。此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死亡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其二,具体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程序。即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对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以及案件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其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即对委托辩护、法律援助等作出规定,同时赋予被告人近亲属上诉权以及罪犯异议权;其四,明确人民检察院抗诉权。对于缺席审判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其一,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二,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和将认罪情况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等;其三,增加速裁程序。即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程序的案件。同时明确了包括未成年人案件在内的几种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其四,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对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将认罪认罚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等作出规定;其五,明确了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对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2、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定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检察院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3、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职权的有关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八项: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二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是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是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是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是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即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监狱、看守所的其他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4、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措施和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方式主要包括调阅、借阅案卷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资料,向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取证等。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主要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5、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规定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人员组成,明确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的任免程序。明确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明确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接下来,长乐区检察院全体干警将
更深入、更细致的学习新修订的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
并准确运用到具体的执法办案实践中
增强规范执法意识
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大力强化检察监督
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感受到公平正义
部分文字 | 中国人大网、正义网、办案指引等
编辑 | 黄颖、王慧慧
本文由长乐区检察院出品,转载请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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