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23:18:05来源:法律常识
王某因妻子涉嫌刑事犯罪,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该律所指派韩律师担任王某妻子案件的辩护人,委托期限为侦查、起诉、一审阶段,委托费用为20000元。随后,王某向该律所支付了委托费20000元。
上海某咨询公司(韩律师时任法定代表人)与王某签订《法律咨询合同》,约定该咨询公司为王某提供法律咨询、办理其妻取保候审事宜,费用50000元;若办不出取保候审,费用退还。接着,王某向韩律师支付了服务费50000元。
后王某妻子由公安部门取保候审,并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今年6月,王某诉讼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咨询公司签订的《法律咨询合同》无效,并要求咨询公司及韩律师共同返还服务费50000元。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律所签订《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约定代理权限为侦查、起诉、一审;又与咨询公司签订《法律咨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取保候审事宜。该两份合同服务内容有所混同。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代理资格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资格的主体范围有明确限定,根据规定,咨询公司显不具备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资格。《法律咨询合同》所约定的取保候审事宜必须以韩律师身份基于履行《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方能实现。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以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规范刑事案件代理和收费,维护刑事诉讼司法秩序,我国明文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法律咨询合同》中关于“如无法办理取保候审,费用退还”之内容,属风险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本案其他证据,上海奉贤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法律咨询合同》无效,咨询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退还王某服务费50000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法律咨询合同》的效力认定。首先,该《法律咨询合同》的内容已被《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所包含,且合同目的不依托《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的律师身份无法实现。相较服务内容更多的《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收费金额仅为20000元,而原告为一般法律咨询又支出50000元亦不符常理。
其次,本案中的《法律咨询合同》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扰乱社会公共利益。若认定该合同有效,将不利于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的业务行为,不利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扰乱司法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
来源: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