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税费,房产交易买卖双方所需缴纳税费吗

时间:2022-11-10 13:13: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网友“小小的小丸子”问政:

  想提取我和老公的公积金购买父母名下的房子。我和我老公名下没有房子(原来名下有房子,已经出售)。我父母名下有两套房。我想使用我和老公公积金,购买父母名下2套房中的1套。请问,我和我父母的交税比例分别是多少?

  大庆市税务局回复如下:

  答复结果:

  一、买方需要缴纳税费:

  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卖方需要缴纳税费:

  1、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5%的增值税和12%的增值税附加(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核定1%或差额20%“孰低”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政策,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自然人可以比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按照核定1%或差额20%“孰低”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但不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按照核定1%或差额20%“孰低”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问政网址请点击进入:http://wz.dqdaily.com/wlwz/2021-12-07/165335.html

  问政热线:6666669

  编辑:邹天涯

  审核:谢丽艳、刘颖

房产交易买卖双方所需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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