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7:45:57来源:法律常识
据2020年1月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2019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显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25.62%,与2017年度相比下降40.05个百分点。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曾说,“很多行政机关因为法治意识不是很强,或者出于工作确实很忙、认为出庭当被告丢面子等原因,往往委托律师或一般的工作人员出庭,存在所谓的‘告官不见官’。”
在哪些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史西宁律师就来为大家解答!
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项法定制度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怕当被告,出庭应诉者寥寥无几,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官本位意识浓厚,怕当被告,怕丢脸面,怕败诉出丑;另一方面,现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必须出庭,行政首长出庭与否没有强制性约束机制。
这一现象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成为了一项法定制度,在部分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也明确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负责人出庭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在我国,具有管理土地职责的单位主要是自然资源部,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所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的主要就是自然资源部门,比如,征地拆迁批复大多就是由各省自然资源部进行审批,拆迁案件一般都会涉及该单位的各级机构,史律师这里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庭应诉进行举例。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二十二条从操作层面明确建立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旨在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在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与法治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让原告更加直接地感受到行政机关接受监督的信心和诚意,有利于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意识。
四种情形,必须出庭!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人出庭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案件;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议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其他对自然资源管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规定》明确了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即司局长(处长或者科长)出庭应诉的制度。
2017年5月,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率先出台《行政应诉办法》,要求一般行政应诉案件,由应诉承办机构副处级以上人员出庭。2017年以来,自然资源部越来越多的司局长已开始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