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7:49:3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看到了这样一个案例,分享给大家,电动车主是一位孕妇,案发当时,正好骑车回家,不料正好有一辆汽车正在拐弯,紧急避让的孕妇看到汽车后难以控制不慎滑倒,最后只得引产!在本案例中,汽车和电动车并没有产生直接碰撞,那么,汽车车主需要负责吗?此次事故又该谁承担责任呢?
这是我们常常说的,无接触交通事故,那么,什么是无接触交通事故呢?我们在交通中规定,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接触,却造成了事故损害,我们称之为“无接触交通事故”。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双方之间是否有车辆与肢体上的摩擦或者碰撞并不是认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但也不是所有的无接触交通事故,机动车都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机动车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取决于事发之时,机动车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准确的说,双方都有责任,虽然车之间并没有发生直接的碰撞,但是交通事故却发生了,两车都有不可逃避的责任,为什么说双方都有责任呢?我们根据视频显示来分析一下。
第一,电动车车主是否有责任,在视频中显示,电动车车速明显是快于我国电动车规定时速的,并且,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车道上,因此,其需要负一定的责任,轿车司机未能在转弯时观察周边路况,在发生后方有车时仍然拐弯,并且没有打方向灯,在正常情况下,需要打灯的同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汽车不可以在车位直接掉头,但是本车行道是虚线,是可以掉头的。只是其汽车车主操作不规范。
第二,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行驶时应承担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四,本案系机动车与电动车因在道路上通行及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通过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我认为孕妇的伤害系汽车车主驾车行为所致。根据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因此汽车司机和孕妇的赔偿责任比例为6:4。
不管责任如何判定,对孕妇造成的伤害都是无法避免的,大家在出行时一定要首先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不然,多少的赔偿都是徒劳的。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你觉得有用,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更多素材来源:汇融法,专业律师在线解答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