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3:11:55来源:法律常识
欠条担保多久“过期”?
今年10月,诸暨的何某拿着一张借条找到律师咨询,内容为:“2021年1月,王某向何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22年的1月1日还款。杨某为王某提供担保,担保到王某还清所有款项为止。”所以,何某希望杨某能承担责任,代王某还钱。
律师表示,按常理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何某的借条,关于保证的部分已经“过期”——借条中关于保证的约定内容,应当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何某因没有在2022年1月2日起算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内要求杨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杨某的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何某可以继续向债务人王某主张归还借款。
何某不甘心,拿出早年的类似借条表示,“以前也是这么写的,过了一年多,还能让担保人还钱呢!”
律师表示,在2021年以前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已失效)确实有“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的条款。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已同步失效不再适用。何某这张2021年的借条引起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及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应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非曾经的二年。
因此,在2021年1月1日后的保证条款/合同中,应当留意保证期间的约定条款,如果想要保证期间长于六个月,应当约定明确的保证期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来源:诸暨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