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3:54:43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新型纠纷也层出不穷。近年来,虹口区司法局高度重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着力构建以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牵引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格局,先后成立知识产权、律师参与非诉讼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并在人民法院设立非诉服务窗口,不断丰富和拓展化解矛盾纠纷、服务社区群众的有效途径。
2021年5月1日,《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非诉调解工作提供制度遵循。近日,虹口律师参与非诉讼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了一起因购买“凶宅”引发的矛盾。
误买“凶宅”,一纸诉状至法院
日前,张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购置了一套二手房。在完成产权交易后,张某却得知此房前房东在楼内自杀,故认定是“凶宅”。张某认为:中介为急于完成售房业绩而故意隐瞒了房屋信息,导致自己买入了“凶宅”,遂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全部中介费。双方自行协商无果后,张某便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告至人民法院。后经法院与区司法局沟通,将此案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方式委派至虹口区律师参与非诉讼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开展调解。
耐心倾听,厘清案情脉络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指派陆律师负责调处该案。陆律师先是联系了张某,对案件进行了解:原来,在张某买完房的次日,其通过另一家中介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前房东是在楼内自杀离世,并被房产中介业内认为是“凶宅”。张某听后感到十分震惊,于是立即联系了中介李某,李某表示绝无此事,并安抚张某,让其放心。随后几日,张某又通过小区保安及物业处得知:该房前房东确属自杀,许多住户也都知道此事。这与李某的说法相悖,双方矛盾自此激化。
调解中,中介公司表示:他们没有能力去确认前房东是否为自杀,即使知晓,也不属于必须告知的范畴,现在出现这个情况,只能对张某表示同情。
张某认为:中介公司在未经审慎调查该房信息的前提下仍将房源介绍给她,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侵害了他的知情权,并对中介公司不负责任的职业操守表示愤慨。
情法相融,化解心中困结
陆律师听后,找准矛盾焦点并告知双方:张某购买的该套住房是否属于所谓的“凶宅”,从法理上看,对于“凶宅”一词,并非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于“凶宅”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实践认为,“凶宅”是指发生非正常死亡并给人主观上带来恐惧的房屋。结合本案,该房东虽是非正常死亡,但也并非死于房屋主体之内。若要认定为“凶宅”则过于牵强;从情理上看:当今社会,对于普通家庭来说,购房是一件大事,谁都不愿在购房时发生不称心、不满意的情况。本案中,中介公司未能做好对该处房源的信息调查工作,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明显过失,给本起矛盾纠纷埋下了隐患,中介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以法为据,提出合理建议
陆律师提出建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本案中,中介公司在介绍房源时未能对房屋的基本情况了解清楚,给矛盾纠纷埋下了隐患,其服务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中介公司作为企业对购房者张某来说相对站在强势一方,应当考虑到这一情况给张某造成的心理伤害,希望中介公司做出让步。最终,中介公司退还了张某部分中介费用,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本案中,调解员紧紧抓住矛盾争议焦点,一方面从法理入手对“凶宅”的定义给出意见看法,另一方面从情感入手为购房弱势者所想,最终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把一起原本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顺利化解。
虹口区律师参与非诉讼争议调解委员会由25名来自我区各大著名律所的律师调解员组成,致力于为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矛盾化解服务。律师参与非诉讼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实践,我局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具有虹口特色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实现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