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21:39:46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在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败诉方的财产,当事人通常会在诉讼开始时就申请对另一方的财产进行保全,也就是利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必要的限制。
什么是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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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务中,有时因涉案标的较大,财产保全申请人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提供担保较为困难。因此,财产保全申请人通过委托担保人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而且从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都体现出支持权利人请求债务人承担保全费用的裁判倾向。
案例回顾
小王、小林与小辉自2017年8月开始合作经营加工产品业务,小辉负责联络第三方争取订单。为获取订单,需向第三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即“锁单金”),小王和小林为此各交付88726.67元给小辉,委托其向第三方支付锁单金。
小辉收取上述款项后,一直未能按承诺争取到订单,也未交代清楚锁单金的去向。后经小王、小林多次催促交涉,小辉于2018年8月与小王和小林补充签订《委托协议》一份,确认收到上述锁单金,并承诺在2018年10月30日之前将锁单金全额返还。
但协议约定期间已过,小辉仍拒不返还锁单金,小王与小林于是将小辉告上法庭。
另查明:立案前,小王、小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出保全申请费1409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100元。
法院审理
《委托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委托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第三方承诺在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30期间下单,若第三方下单,小辉在收到第三方退还的锁单金后,应立即返还锁单金给小王、小林;若第三方逾期未退还或未足额退还的,小辉应先行垫付并全额返还锁单金给小王、小林。现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庭审中,小辉也自认未向第三方支付锁单金,小王、小林请求小辉分别返还锁单金88726.67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小辉负担保全费用
关于小王、小林还主张小辉负担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409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100元,其中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依法应由败诉方负担,小王、小林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为提供担保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司法实践中对费用应否支持存在争议。鉴于本案中小辉明显有违诚信,因而可以认定本案相应的1100元保费系因小辉恶意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故小王、小林该项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小辉分别偿还原告小王和小林各88726.6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小辉向小王、小林支付保全申请费1409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1100元。
法官说法
在诉讼财产保全中以保全责任险的方式提供担保已经成为常见方式,且保全申请人往往同时要求对方偿付保全责任保险费用。对于前述责任险费用是否属于合理必要费用因而应由对方偿付,目前有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
保全申请人系基于对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而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用,该费用不属于违约行为产生的必然损失,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不应由违约方承担该费用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
保全申请人可以以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提供担保,有关的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用是申请人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本案中,鉴于小辉明显有违诚信,因而可以认定本案相应的1100元保费系因小辉恶意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故应当由小辉承担。
"在本案中,我们判决的出发点是发挥费用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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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加大对虚假诉讼
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充分发挥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
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
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
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
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
予以支持
打官司是要成本的
小编今天帮大家捋一捋打官司的费用
◆ ◆ ◆ ◆
细数打官司的
4大费用
◆ ◆ ◆ ◆
1
案件受理费
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就应当缴纳的费用,一审、二审、提起反诉时都需缴纳。如果不及时缴纳,则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会根据案件性质为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做不同处理。
(X代指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
2
申请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支付令、公示催告、破产等事项时,应当交纳申请费。
其中,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按照下列标准: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
其他诉讼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
4
律师费
律师费的收费方式一般分为:计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需要由律师和委托人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协商确定。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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