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3:55:29来源:法律常识
转自:刑事备忘录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XX,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辩护人丁章浩,云南泰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9)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XX及辩护人丁章浩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
1、2019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崔XX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渝昆××公路(距离嵩明2公里路段)上超车郑某与其丈夫陈某驾驶的云A×××**号小型轿车时,故意用其私自安装于车辆尾部“LED”强光射灯照射郑某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导致驾驶人员视线模糊,严重影响安全驾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2、2019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崔XX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渝昆××公路(昭通往昆明方向寻甸县潘所服务区路段)上超车朱某与范某驾驶的白色大众车时,故意用其私自安装于车辆尾部“LED”强光射灯照射朱某与范某驾驶的车辆,导致驾驶员范某看不清前方道路急忙刹车减速,严重影响安全驾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2019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崔XX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渝昆××××隧道内(昭通往昆明方向)超车杨某驾驶的云C×××**号灰色骐达牌小轿车,超车后又实线强行并道在杨某车辆前面,故意用其私自安装于车辆尾部“LED”强光射灯多次照射杨某驾驶的车辆,导致驾驶员杨某看不清前方道路急忙刹车减速,严重影响安全驾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崔XX主动到寻甸县公安局功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XX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郑某、陈某、朱某、范某、杨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多次在超车、并道后用其私自安装于车辆尾部“LED”强光射灯多次照射后面的车辆,严重影响安全驾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隐患,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X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XX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中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崔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崔XX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舒应亮
人民陪审员倪美琼
人民陪审员晏满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