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5:28:25来源:法律常识
在执行业务中,面对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债务,又与配偶离婚。申请执行人很焦急,也很无奈。在实务中,被执行人的离婚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有争议。能否认定无偿赠与、无偿转让很关键。
情形一、被执行人在离婚时将主要财产分割给其配偶,导致执行不能,属于无偿赠与行为,应予以撤销。
刘地发(申请执行人)与刘传军(被执行人)达成(2019)赣0803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因刘传军不主动履行该民事调解书,且在一个月前与刘传军配偶王美玉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主要财产即案涉房屋及车辆归王美玉所有,造成案涉民事调解书因不能查找到刘传军的可供执行财产而不能执行结案,应当认定上述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刘地发造成了损害,刘地发依法享有撤销权。依法撤销无偿赠与行为后,刘传军与王美玉还应当承担恢复案涉房产登记义务。——(2021)赣08民终2837号。
情形二、被执行人作为女方且没有固定收入,却没有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多分给女方,甚至少分给女方,明显不合理。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高超英(被执行人)对冯颖(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并未足额受偿;涉案《离婚协议》对于财产部分的不合理安排,等同于冯颖在明知所负债务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无偿进行了处分,导致债务人冯颖的责任财产非正常减少,致使其偿债能力下降,已对债权人高超英造成了损害,在此情况下,无论刘伟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债权人高超英均有权要求撤销。——(2022)京03民终797号。
情形三、被执行人隐蔽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明显构成转移财产。
罗爱平(被执行人)与余小玲(申请执行人)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所进行的举债提前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等一系列行为能否认定为罗爱平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杨小华与罗爱平于2019年9月14日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罗爱平与余小玲明知罗爱平即将赔偿杨小华相关损失,却在2019年10月9日至11日短时间内大量筹借近45万元用于提前归还银行按揭贷款。2019年10月23日,罗爱平与余小玲在吉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夫妻之间不动产(房屋)转让约定》,约定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属为余小玲单独所有,并共同申请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次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2019年10月28日,案涉房屋正式过户登记至余小玲名下。
2019年12月21日,罗爱平与余小玲又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余小玲于2019年10月所借45万元归还按揭贷款,罗爱平应承担一半即22.5万元债务,该45万元全部由余小玲负责归还,罗爱平以其对该房屋享有的共有份额冲抵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罗爱平同意将小孩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600元,并同意将其房产份额冲抵完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后的剩余价值折抵小孩抚养费一次性付清。
一审法院认定罗爱平的行为属隐蔽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了对杨小华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清偿,损害了杨小华的合法权益,遂判令该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处理并无不当。 ——(2021)赣08民终2643号
以上情形中,可以看出离婚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婚姻篇相关规定予以划分。不合理的财产分割一般会被认定未恶意转移财产。
1、什么情形下离婚约定不会被撤销。
2、债权人撤销权树妖满足什么条件
3、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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