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07:54:2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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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融媒体2月17日讯(记者舒翔宇 通讯员周瑶)为去网吧打游戏,17岁的小勇(化名)偷拿家里5000余元,母亲为给儿子教训,请警方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江日报记者近日从武汉市新洲区司法局了解到,小勇自幼父母离异,被寄养在外婆家。因沉迷上网,小勇初中毕业便不再读书,也无工作,常混迹于网吧。小勇母亲再婚后回到新洲,照顾小勇吃住,但不给小勇零花钱。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为支付上网费用,小勇打起了偷拿家人钱的主意。
2017年夏天,继父的母亲周某到家中来看望继父,小勇以帮助周某操作手机为由,使用周某手机从其微信零钱转账800多元到自己账户,那一次继父知道后念及孩子小,没有追究。
家人的不追究让小勇胆子变大,2018年3月29日、8月14日,他先后2次以短信验证法方式登录继父的支付宝账号,偷偷转账共计5902元。8月14日那次转账后,他更是直接拿着继父手机离家,当天就将所获款项用于烫发、游戏代练等消费,还买了张火车票去外地。
继父醒来发现手机不见了,小勇不知所踪,电话也联系不上,怀疑手机和钱是小勇偷的,正找不到人的时候,当晚6时许,继父接到了外地警方电话,说小勇在当地某网吧没有用身份证上网,向其核实小勇身份。小勇母亲认为应该让小勇受点教训,便告知了警方小勇偷钱的事,小勇被移送回新洲后被刑事拘留。
警方以盗窃罪向新洲区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但经过拘留和教育,小勇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回家之后向家人道歉,反省了偷钱的行为,父母也决定再给他一次机会,请求司法机关对小勇从轻处罚。
近日,新洲区检察院决定不对小勇提起诉讼。检察院认为,案发时小勇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案发后小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盗窃对象为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援律师释法
问:什么行为属于盗窃罪?
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其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本案中,小勇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就属于数额较大,结合这些情节看,小勇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小勇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问:未成年人盗窃自家财物处罚上有何特殊性?
答: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未满16岁盗窃,以家长教育为主,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岁盗窃,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本案中小勇本应负刑事责任,但其及时认识到了错误,家长也愿意再给一次机会,检察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符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