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0:23:02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蓝秦律师接受辽宁省辽阳市某村村民李四的委托,代理其宅基地房屋被强制拆除一案。案件的情况是:2010年10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政府为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征地有关事宜发布征地公告,并履行程序上报建设用地项目相关材料。2011年2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辽阳市实施市级规划批次用地的批复》,同意将白塔区铁西街道徐往子村集体宅基地13公顷征为国有,李四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在征收过程中,白塔区人民政府未能与李四达成补偿协议。2012年基于辽阳市行政区划调整,铁西街道划归太子河区。太子河区人民政府继续与李四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但仍未能达成协议。2019年3月29日,太子河区人民政府对李四的房屋进行拆除。李四据此向太子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赔偿申请,太子河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于是,李四向法院起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确认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太子河区人民政府未向原告送达补偿决定,又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强制拆除原告李四的合法房屋,判决太子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李四的房屋行为违法。
收到胜诉判决后,蓝秦律师在当事人李四同意的情况下,向行政机关申请了国家赔偿,在与当地政府进行多轮的协商和沟通后,李四很快获得了满意的赔偿。结案后,李四对我们律师为此付出的辛苦和努力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且,他告诉我们,人民法院对于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让他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在这里,蓝秦律师想和大家聊聊关于宅基地拆迁那点事儿。宅基地拆迁,政府要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即使政府作出了《补偿决定》,也应当留给被征收人限期拆除和申请救济的权利。即便是这样,对于合法建筑的拆除,也应当由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应当是由其自行强制拆除。自行拆除合法房屋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一定是违法的!相关人员是要承担责任的!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和上述案件相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