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0:38:32来源:法律常识
为处分名下的一套房产,老罗和老伴立下遗嘱指定房子分配给小儿子。老伴过世后,老罗又立遗嘱把房子指定给其他儿女继承,而在立新遗嘱时,老罗患有血管性痴呆。
到底哪份遗嘱才有效?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
父母立下遗嘱
房产指定由小儿子继承
老罗有4个子女,大罗是老罗和前妻所生。罗二、罗小妹和小罗,是他和老伴王某所生。两位老人在南宁有一套房产,虽然登记在老罗名下,但是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2002年2月初,两位老人共同立下自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包括:该套房产给小儿子小罗,以后集资建房增大面积均由小罗出资办理。今后,小罗另行买有房屋,此房另行处理。
当日,两位老人还立下打印文字版本遗嘱,内容与自书遗嘱基本一致。
父亲另立遗嘱
房产不给小儿子继承
2013年8月7日,老伴王某过世。此后,老罗便一直与女儿罗小妹共同生活。
2013年12月底,老罗重新立下一份遗嘱,表明房产是他个人所有,并指定在他去世后,由大罗、罗二、罗小妹共同继承。该遗嘱有老罗和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广西一律师事务所也出具见证书对见证过程进行说明。
2017年底,老罗死亡。老罗生前曾多次住院,患有“脑梗塞后遗症”“老年性脑萎缩”“血管性痴呆”等病症。不过,经治疗后,神志改善。
两份遗嘱究竟哪份有效?为继承房产,罗家几兄妹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另外,2018年1月底,大罗死亡,大罗的妻子、女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明确表示要求继承份额,并在继承后将相应份额直接转赠给小罗。
而小罗夫妇于2018年10月在南宁市另购买了一套房产,按照遗嘱约定,小罗有继承权吗?
法院认定两份遗嘱都有效
子女按份分配
法院认为,两份遗嘱均合法有效。
其中,老罗在订立后一份遗嘱时虽患有血管性痴呆,但在相关的病情描述中又记载其“语言清晰”“神志清楚”。因此,不能认定老罗完全丧失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能自主决定财产归属。该份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真实有效。
而诉争房产是两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位老人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第一份遗嘱由两位老人共同设立,遗嘱约定“小罗另行买有房屋,此房另行处理”,但该约定未明确时间点和另行处置方案,应以立遗嘱人死亡时的情况判断上述约定是否成就。当时,两位老人设立遗嘱的初衷应当是将诉争房产指定给小罗继承。王某死亡时,小罗尚未另购房屋,王某也未变更其遗嘱,因此,小罗有权依照该遗嘱,继承诉争房产一半的产权份额。
老罗重新立下遗嘱,与前一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应以新立的遗嘱内容为准,考虑到老罗生前与罗小妹共同生活,由罗小妹照顾居多,应多分遗产。
老人前后立遗嘱,法院认定均有效。定坚画
最终,法院判决,该诉争的房产,由小罗继承一半产权份额,罗小妹继承20%,大罗、罗二各继承15%,大罗份额由其妻子和女儿继承。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 实习生徐秋丽
通讯员韦若彬
来源: 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