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8:55:12来源:法律常识
诉讼开始后(对原告就是立上案了,对被告就是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了),除非你证据不足想录音取证、或者你想和对方问询此事看能否有调解空间,那么你就不要和对方联系了,不管是语音还是文字。
这个逻辑就相当于你上了战场,你得知对方已经和你没有协商空间了,即大家只有决战了。那你就不可能一直和对方联系,问对方准备什么、告知对方自己准备什么让对方投降等,这毫无意义,而且有坑自己的风险。
举个例子,亲身经历之对方当事人(原告)在起诉我方当事人(被告)后,不知道怎么得知我的联系方式,主动发短信意思认了吧,离谱的是他把他群里在讨论案件的聊天记录以彩信的形式给我发过来了,说找的律师团队、擅长、你们肯定输等类似话语……结果在这张聊天记录里面,就有对方当事人自认的对其不利的自身知情的事实。但对方当事人自己应该是不知道,这就是类似于逞能,把自己坑了。结果法庭上,这个证据我一出示,效果很扎实。
综上所述,因为有的当事人不懂,像是上述,他可能都没注意到或者是觉得就是不重要、无所谓、忽视了。要知道,诉讼这个事,双方都是螺丝钉似地准备(特别是原告),而避免给自己拆台的机会,开庭的时候再释放,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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