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5:01:2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朱林实习律师(文章来源于: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关注公众号:瑞鼎律人)
根据《刑诉法》第56 条的规定,“非法口供”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最高法解释》将其解释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最高检规则》将“刑讯逼供”解释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将“其他非法方法”解释为“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因此,根据最高法院上述规定,有学者就非法口供的界定,提出了三个要件:一是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与其相当的非法方法。这是非法口供的客观要件。二是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和痛苦。这是非法口供的主观要件。三是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这是非法口供的意志要件,也属主观要件。
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具有什么价值呢?
(一)保障人权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程度日益加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惩治犯罪并非刑事诉讼的唯一任务,而有更高的价值追求,那就是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国家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民主权利。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侦查人员通过违法手段收集口供,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这种方式是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目标背道而驰的。无论执法者处于何种动机,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也好,降低诉讼成本也好,均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取得口供,这是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是值得现代法治唾弃的方式。
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予以排除,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补救,同时,作为一种严厉的程序性制裁,对非法口供予以排除可以有力防止非法取供的再次发生。
(二)准确惩罚犯罪
目前披露的大量冤假错案都与非法取供有关。冤假错案一方面侵犯了无辜者的人权;另一方面,它可能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例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李怀亮案等,都是非法取供酿成的冤假错案。非法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早日摆脱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违背真实意愿做出的,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此外,非法口供的内容会对办案人员产生误导,加剧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错误认识,导致侦查的结果和案件真相渐行渐远,最终酿成司法不公的结局。目前仍有大量冤假错案等待纠正,这意味着很多真正的罪犯还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也说明了非法口供排除的重要性。
(三)维护司法公正
如果对非法口供抱以放任的态度,那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就可能是通过违法方法获得的证据,这是对办案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放纵,也是对司法神圣职责的亵渎,其结果不仅会造成冤假错案,更严重的是导致司法没有发挥它守护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成为了法律的破坏者。因此,必须打击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对办案人员非法获取口供进行制裁,使非法获取的口供不具备证据资格。这是保证司法纯洁和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