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21:42:30来源:法律常识
为进一步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日照中院民一庭以审判为依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总结并秉持“守底线、找对点、调成面”的“九字决”工作思路,全力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有效提高矛盾化解质效,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守底线: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调解
与裁判一样,诉讼调解由法院所主持,被法律所规范。依法解决纠纷,应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的理念。接手案件后,查清案件事实是承办法官的首要任务。
在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二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刘玉玉通过初步阅卷了解到,毕某的丈夫汪某在某玻璃厂运货时被其自有货车撞到身后的墙上挤压致死。毕某主张其丈夫与某玻璃厂是劳动关系。某玻璃厂法定代表人张某则主张汪某系自带货车为其运送货物,张某仅给付其运费,且汪某平时也揽其他的活,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了事故发生时汪某与玻璃厂不存在劳动关系,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调查时,毕某情绪非常激动。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刘玉玉多次组织法庭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辩论、总结陈述,同时多次到安监局调查取证,逐步将案情摸透、摸清,为依法调解做好了法理基础。通过调查认定,汪某的工作确实不限于在玻璃厂内,因此对于双方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但考虑到玻璃厂在此次事故中过错以及毕某之后的各项诉累,刘玉玉认为解决该案最首选的方式就是调解。确定了调解方案,其便着手开始电话调解、背对背调解,针对毕某的疑问一一解答,分析利弊,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逐一列明。同时从玻璃厂在此次事故的过错入手,针对玻璃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道义责任方面向玻璃厂进行多方解释。几经周折,双方最终达成玻璃厂赔偿毕某等36万元的调解意见。
民一庭庭长卜雪雁认为,“调解不是和稀泥,在推进调解的过程中,应注意坚持司法与调解的公正底线,不能作出显失公平的调解结果。”
找对点:在找准平衡点的基础上灵活调解
要让双方当事人都服判息诉,调解结案是首选。而只有“找准纠纷的焦点、抓住解决纠纷的平衡点、找好解决纠纷的时间点”,才能在调解中把握先机,最终成功。
某甲运输设备公司与刘某等8名劳动者劳动争议十二案,主审法官李红经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某甲运输设备公司与刘某等8名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一审判决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判决其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甲公司主张刘某等8名劳动者未能按照规章制度在上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或摩托车时佩戴头盔,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故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某等人主张公司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无依据。双方矛盾尖锐,涉案金额亦较大,达65万余元。
合议庭多次组织刘某等人和甲公司进行“背对背”的沟通,找出了问题焦点、平衡点。刘某等人存在抱团思想,对于法理并未深究,同时感情上接受不了,多年的老员工一朝被辞退,心里无法接受。承办法官针对这种情况充分释法说理、讲明利害,利用每个人存在可能会影响判决的不同情况来打消各当事人的抱团思想,并考虑到刘某等人作为相对弱势一方,适用“南风法则”逐步化解劳动者情感上的心结。甲公司则认为佩戴头盔的规定也系为劳动者着想,因劳动者未佩戴头盔而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经法官从法律规定、企业责任角度劝说后其表示愿意调解。初步调解后,劳动者要求甲公司支付一审判决数额的90%,甲公司仅同意支付20%,双方之间差距仍然较大。在经过多次数额的进退后,法官从情理法角度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估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等人一审判决经济赔偿金数额80%的调解意见。目前,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某甲公司和8名劳动者均表示对案件结果很满意。
李红认为,“生活有千千结,有效运用调解的规律和方法,便能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调成面:在强化诉讼调解基础上多元化解决纠纷
近年来,日照中院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专门制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着力搭建诉调对接平台,主动将诉讼调解融入到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之中,既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又满足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进一步缓解了办案压力。
某公司与12名退休女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就是多元解纷的一个缩影。被告系公司职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属独生子女父母,公司理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公司以同类案件人数众多、企业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为由,申请判决分期支付。鉴于本案公司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且公司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分期支付的形式既能保护劳动者权益,又能兼顾企业的生存发展,一审法院酌定由原告分期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该12名女工对分期支付的方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该公司因经营问题申请破产,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便不能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进行处理。女工们诉求的养老补助需要进行确认债权后,再由破产清算组统一处理。因此,二审的处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女工们要求立即支付养老补助的目的。合议庭法官李红、刘玉玉、王春燕合议后一致认为,为最大化帮助女工实现合法权益,案件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撤回上诉,便开始着手做调解工作。
刚开始,女工们对法院的调撤工作并不理解,十分怀疑法官调撤的动机,情绪更为激动。考虑到有同样诉求的女工不仅这12名,法官一方面联合信访部门对本案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预案,另一方面联系破产管理部门对女工的法律疑问一遍遍逐个作出解释,同时,积极联合行业协会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取得了女工们的理解和认可,其均同意撤回上诉,对法官们为其所作的努力也再三表示感谢。
在上述案件调解过程中,中院民一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既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依法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助推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日照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