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2:57:27来源:法律常识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某故意伤害一案,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二万余元。
2018年6月,在五河县某建材店门口,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因调换电钻一事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打斗中,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打伤,致其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眼眶内壁骨折、左眼钝挫伤、胸部挫伤。经安徽省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眼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双忠庙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8年11月23日,安徽信和正司法鉴定所受理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对被害人的 “三期”进行司法鉴定,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外伤误工期为90日、营养期为45日、护理期为30日。鉴定费600元,已由被害人预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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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