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4:08:00来源:法律常识
自古至今,盐是老百姓餐桌上不可缺少的调味品,它的销售也是国家重点管理的领域。然而,一颗颗微小的盐粒背后却有着利欲熏心的犯罪集团,市场上私盐、假盐、毒盐查之不尽,严重危害着群众的生命健康。这些数量庞大的假盐一般流向何处?它们危害巨大却外观难辨,老百姓究竟如何明眼识盐?制销假盐犯罪一查即准,查到就判,却为何屡禁不止?请听“齐鲁最美检察官”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公诉科长桑丽讲述她的办案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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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一摞厚厚的卷宗摆在了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公诉科长桑丽的面前。“又是卖假盐的。”桑丽眉头紧锁,攥紧了拳头。人人都知道假盐不能吃,但是这假盐案子就像打地鼠一样,打了一个,又出来一个,屡禁不止。
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公诉科长桑丽:
这起案件的案情也不复杂,被告人翟某先后从湖北孝感购进17吨工业盐,经其表叔孙某介绍,售给东明县程某12吨,牡丹区马岭岗镇范某2吨,王浩屯镇程某2吨,郭某1吨,这些人又将购买到手的工业盐再次销售,销售渠道主要是广大农村地区,涉及人员多、地域广,老百姓得知此事后,引起了较大范围的恐慌和不满情绪。
有人或许会说,工业盐,不就是大盐吗?我在集市上见过,外观看起来很粗糙,颗粒很大,颜色也有点发黄,这还能认不出来吗?这您还真就错了。
很多黑心商人会将工业盐二次加工,加工后的工业盐与食盐一样,外观细腻雪白,很多人分辨不出经过二次加工的工业盐和食用盐。与此同时,工业盐中含有大量亚硝酸钠,人体摄入0.3克亚硝酸钠即可引起急性中毒,3克便会有生命危险。此外,工业盐还含有有毒有害的铅、砷等物质,都是人类不得食用的危险化学品。
为准确把握案件、尽快平息社会情绪,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迅速启动了重大案件“案前审查机制”。
案前审查机制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一个方式,是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之前,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该案涉及到的受害者多,涉案范围广,有毒有害工业盐被售往多个县区和乡镇,参与犯罪的中间商也多,在群众中影响非常恶劣。
桑丽所带领的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公诉科是一支在全省检察机关都颇有名气的生力军,先后获得“山东省优秀公诉团队”、“全国优秀公诉团队”等称号,业务能力极强。该批私盐多达17吨,销售范围广,涉案量大,中间商也多,很容易会引发群体性恐慌。所以,检察官提前介入是完全必要的。桑丽和同事们全程跟踪,进行初步案前审查,并针对案件证据缺陷,建议侦查机关依据所查获购买人的信息,逐人逐项核实销售数额。经过二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的销售数额是侦查机关最初认定的两倍。
2017年11月24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翟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相关的其他被告人也依法得到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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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到这里就画上了句号,可鲁检君今天想给大家讲述的,是之后发生的故事。在这起案件中,曾有一个细节让桑丽耿耿于怀。
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公诉科长桑丽:
在审查时我们发现,本案的被告人翟某其实是有前科的,尚在取保候审阶段。仔细调查后我们发现,此人取保候审的原因竟然也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铤而走险,明知销售假盐是犯罪却屡屡挑战犯罪底线。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不法分子查而不绝,屡禁不改的背后是否存在着监管漏洞呢?
经过讨论我们认为,销售假盐系一本万利,且外观难辨,不易被发现,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分子不顾他人安危铤而走险。而假盐主要流向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地区,多头管理机制下难免存在监管漏洞,这才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为杜绝管监不严、不到位的现象,检察机关及时向盐务部门和负责食品生产安全的相关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盐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还与盐务部门联合,在农村集市等人流量较大的场合,对于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进行宣传,消除老百姓对工业盐认识模糊、不到位的安全隐患,提醒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业户要增强守法意识,一定要从合法渠道购进食盐,切不可贪图便宜,购买私盐假盐,害人害己。
为进一步向社会公众揭露犯罪手法,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桑丽带领检察官们建立起“警示展览+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的服务模式,借助公开庭审以及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以案释法、答疑解惑。
通过检察官的努力,大多数老百姓明白了私盐的危害,也懂得基本的辨别和处理方法。然而,就是有人心存侥幸,顶风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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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5号,郓城县盐务局的工作人员在集市上当场查获了一名正在售卖私盐的商贩陈某。
家住郓城县的陈某今年48岁,家在农村,平日里到农村各个集市做点小生意。一个多月前,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街上看到有人贩卖私盐,打听过后发现贩卖私盐可以挣钱,于是就花了1900元买进了四十袋私盐,再冒充食用盐以每斤盐1元的价格在农村集市上兜售,做起了二道贩子,转手赚差价。据陈某供述,购买者大多是农村老人,有的还是自己村里的。
这一天,当陈某再次来到集市贩卖私盐时,被盐务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查扣了其藏于家中的私盐,处罚2000元钱。
面对执法人员,陈某表现的无比悔恨,痛哭流涕,声称自己真的不懂,不知道私盐有毒,更不知道卖私盐是违法的,既然已经把全部私盐上缴,以后再也不会买卖私盐。看到陈某已经知错悔改,盐务局工作人员放心离开了。
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公诉科长桑丽: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完全不知情且贩卖量不多的初犯者,一般秉持着宽严相济的政策,予以没收,同时给予行政处罚。陈某认罪态度良好且贩卖量不大,并且已受到行政处罚,盐务局的处理是得当的。
可仅仅两个周后,在另一个农村集市上,陈某又因贩卖私盐再次被当场查获,其藏匿在玉米杆堆、豆秸堆里的私盐也被发现,盐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截至案发,陈某两次共计被查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264公斤,日晒盐550公斤,销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86公斤,购买者大都是老年农民,这些有毒有害私盐已经流入市场,躺在农村老人的厨房里,被不明真相的老人和孩子吃进肚里。陈某明知私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在附近集市售卖,并告知购买者可以食用,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足以对不特定消费群体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可即便后果如此严重,乡里乡亲还是顾忌面子,不愿多言。
我就买了几袋盐,既然这个盐有毒不能吃,那扔了就行了,我又不识字,就不打官司了。
都是乡里乡亲的,哪好意思因为这去告她啊!她坏了良心,我可不能跟她一样。
受害群众不想露面,检察官不能袖手旁观。“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对食品安全展开监督,及时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官义不容辞的责任。
消费者虽明确表示放弃追偿权利,但陈某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私盐,足以对不特定消费群体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随即将线索移交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实践中,刑事、民事诉讼活动监督职责主要由公诉、民行等部门分别履行,两部门诉讼活动监督中存在的业务交叉、关联工作容易成为监督盲区,如何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更好的行使监督职能,成了检察官桑丽思考的问题。
经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研究,我思考建立起院内部诉讼联动的工作机制。内部联动可以综合运用检察监督手段,促进公诉、民行等部门形成整体监督观念,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联动监督,促进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业务优化组合。而陈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向菏泽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是诉讼联动工作机制的成功实践。
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2018年4月23日,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民行部门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时陈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承担公益赔偿及公开赔礼道歉。8月2日,陈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720元上缴国库,并在菏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陈某在最初并不愿意公开赔礼道歉,她觉得丢面子,情愿缴纳罚金,但是经过我们做思想工作,最终同意公开赔礼道歉。相比起此前翟某等人的罚钱、判刑的判决,此案中被告人还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这种做法比判处刑罚和罚金意义更大,可能比金钱惩罚震慑力更大。
这是菏泽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陈某不仅在自由上付代价、在经济上担责任,还在名誉上受损失,有效提高了违法成本。
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法让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经过法院判决后进行的公开道歉,既教育警示了违法者,又维护强化了法律尊严,更能提醒公众对食品安全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预防,被告人的现场忏悔比单纯的个案宣传取得了更好效果。
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检察长时维建:
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彰显了公共利益最大化保护的原则。今后,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会不断探索和完善检察内部一体化办案优势,严格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责任追究,提升法律震慑力,强化对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安抚。
注: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