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07:08:40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因病去世,与其长期生活的姑姑赵女士要求继承男子名下的一套房产被拒绝,为此,赵女士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7月28日,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据了解,此案为北京市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
出生于1988年的男子赵某是独生子女,父母去世后他长期与姑姑赵女士一家人一起生活,并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某小区住宅内,2019年3月凌晨赵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处位于河北香河某小区的一处房产。
因赵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赵某生前未婚没有子女,也无兄弟姐妹,无法定继承人。赵女士认为,其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就在赵女士2020年去办理过户登记时,却遭到了拒绝。她称,有关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赵某生前并没有立遗嘱,“需要拿到法院判决书和贷款还清证明才能办理。”
赵女士了解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朝阳区民政局为法定的遗产管理人。而且赵某生前也留有遗愿,涉案房屋由其继承。故赵女士以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赵某名下房产的全部份额由她继承。
在庭审中,民政局方面称,赵某生前没有接受民政局的救助和管理,其过世后居住地街道也未向民政局告知赵某死亡的有关情况,对于赵某的债权、债务等均不知情,因此对于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存疑,“不是民政局不履职,而是根本不知道何时就成了遗产管理人”。
其认为,在未经法定程序指定的情况下,赵女士将民政局作为被告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对于赵某生前遗愿,民政局也无法确认。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与赵女士有直接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民政局是否为赵某的遗产管理人;赵女士是否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被继承人赵某名下房产的全部份额由赵女士继承是否有依据。
对于焦点问题,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但由于相关证据需要补充,以及需要申请证人出庭等事宜,此案将择期再审。
庭审后,赵女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侄子赵某从小体弱多病,十几岁时就得了糖尿病,后来出现尿毒症、心衰。“他母亲2004年去世,父亲2009年去世的,他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就一直跟我一起生活,衣食起居和就医费用等都是我出的。”
她说,为了将来能让侄子成立家庭,是自己出资在河北香河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12万首付,贷款30年,每月需要还贷1700余元。”目前房屋正在出租,所得费用主要用于物业费等支出。
赵女士希望能通过诉讼解决房屋过户的问题。
北京朝阳民政局的代理律师则向记者表示,目前需要一个特别的程序来明确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若民政部门履行相应的职责后,赵女士有异议,可以再走相应的诉讼。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宋霞
来源: 北京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