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1:14:17来源:法律常识
甲是一家有限责任因公司急需一笔资金,向朋友乙借款100万元,甲为乙出具的借据由甲个人签名,并未加盖公司公章,后乙将钱直接转让公司账户,后甲在该公司辞职,到另一家公司上班了,借款到期后,乙向甲索要借款,甲称自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向乙借的钱,并不是自己个人所借。不同意由个人偿还。
无巧不成书,无冤不成案,离奇的事啊,天天都有,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借款人,通常情况下我们判断谁是借债的主体,都要先看借款凭证中的借款人处的签名或者盖章,来认定谁是借款人。当事实真像与表象不一致时,以此来判段,就会得出错误结论。
本案中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借款,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自己对外借款。代表自己对外借款,当然由自己来偿还了,代表公司对外借款,应该由谁来偿还呢?
根本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是由公司来承担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代表公司借钱,那么钱也是应由公司来偿还。所以判断一个借贷关系的主体,光看借款凭证的署名,是不客观的。
那么借款凭证上并没有公司的公章,公司又否认借款,怎么判断是代表公司借钱,而不是其个人借款呢。我们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多少都会留下一些痕迹,该法定代表人应尽力去收集一下关于借款的用途的证据,以及转账记录,以此来证明借款是单位使用的,如果真的找不到这些证据,那可真要替公司背黑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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