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1:17:30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谁都有困难的时候,找人借钱是件稀疏平常的事。因此,由民间借贷而引发的纠纷十分常见,笔者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予以汇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界定
并非所有的借贷纠纷都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设立)借款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二、管辖法院
所谓“管辖”是指应当到那一法院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民间借贷纠纷可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至于如何选择,出借人可综合衡量在哪起诉对自己更加便利。
三、诉讼应提交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2、双方的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找律师帮忙调取户籍证明,也就几百块钱);3、借条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凭证;4、转账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借款人收到借款的凭证;5、其他证据。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
很多人问没有借条能否起诉,一般而言,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除了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还要求借款人已收到了借款。因此,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一要证明双方对借款事宜达成了一致,也就是要提交借条、聊天纪录等凭证予以证实,二是要证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也就是要有转帐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五、本金
1、本金不得预先扣除
所谓本金不得预先扣除是指出借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本金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复利
所谓复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利滚利,即将产生的利息再记入本金,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利息,计付复利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但现行法律对此有所限制:一是前期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二是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
六、利息
(一)借期内的利息
借期内的利息是指出借人可否向借款人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有约定按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不可主张支付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是指出借人可否向借款人主张超出借款期限的利息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