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1:48:25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就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后,希望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进行监督,希望检察院可以出面向法院提出抗诉意见,由此对本案进行再审,以希望获得迟到的正义。
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依申请启动的监督,就是当事人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和材料。另一种是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的监督,这是指,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本身的判决存在问题,那么无需当事人申请,检察院会自己启动监督程序,以便履行监督职权。
在依申请启动的监督程序中,依据民事检察监督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抗诉,应当是法院那边的途径已经用尽了,就是再审被驳回了,当事人才可以申请抗诉。如果当事人二审后直接向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是不会受理的,而是告知你去高院申请再审。
依据民事检察监督规则的规定,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是不受是否再审的限制的。那么在二审后,是否可以要求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省去必然会被驳回的高院申请这一步呢?这个问题,从程序上讲是可行的,虽然依职权启动监督,是检察院自己启动监督,但也可以当事人向检察院提供案件线索,请求检察院依职权启动。而且,依职权启动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忽略时效问题,可以说十分便捷。
但实际上,检察院依职权启动案件监督的情况非常非常少,大家可以想想,当事人申请的案件,检察院还忙不过来,怎么会自己去找事情做呢?依职权启动的监督有很多便利,但是成功的几率很小,不过也是一个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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