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3:08:41来源:法律常识
在执行案件中,常常会遇到因当事人诉讼能力、法律地位的改变而导致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的情况,这就会涉及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
下面就从三个场景中,了解一下执行立案后能否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1、执行案件已经立案了,才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的名称已经变更了,已经改了名称还能执行这个公司吗?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新名称方作为被执行人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仅是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执行申请人只需要提供书面申请及变更前后工商登记信息即可。
2、婚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一笔50万债权,法院已经立案执行。现在已经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该50万元的债权归我所有,我能向法院申请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我吗?
答: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同时提供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
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可以通过诉讼来对这笔债权进行分割,等待裁判文书生效后再向法院申请变更。
3、执行立案一个月后,被执行人XX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现在了解到这个公司有两个股东一直没有足额缴纳过出资,我能否申请追加这两个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应依法承担责任。可以准备好书面申请及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相关证据向执行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应该进行立案登记,由执行裁判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拿到生效裁定后再由执行实施法官进行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