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抢劫殴打找律师有用吗,简述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时间:2022-12-06 23:32:58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辨析(一)

「以案说法」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辨析(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中可知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两方面。行为人进行抢劫就是为了获得财物,所以目的行为就是为获得财物实施的行为。而手段行为是指为获取财物所实施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行为。


寻衅滋事罪属于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或者情节、后果严重才够成本罪。从立法规定可以看出,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容易混滑的关键点在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强拿硬要时。

「以案说法」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辨析(一)

从两罪侵犯的客体上看,抢劫罪是复杂客体;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是社会公共秩序。

从两罪的客观方面上看,抢劫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强制,排除受害人的反抗,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蛮不讲理,强占公私财物。很明显,强拿硬要的暴力程度是比抢劫行为的暴力方法要弱的,并不要求暴力行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排除被害人反抗。同时寻衅滋事罪的胁迫不以立即实施暴力内容。并且行为人常常有意识的选择在大庭广众之下的社会公共场所,如市场、学校门等寻衅滋事,行为实施完毕后,行为人不一定会选择立即逃离现场,通常还通过滞留现场逞凶斗狠来达到其满足不正常的精神需求的目的。

两罪在犯罪主体上的责任年龄上有所区别。抢劫罪要求年满十四周岁;寻衅滋事罪要求年满十六周岁方构成该罪。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内容虽然有所重叠,但本质上是不同的。抢劫罪的主观故意分为抢劫的故意与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在于通过寻衅滋事满足其不正当的心理诉求,而非出于图财的动机。

「以案说法」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辨析(一)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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