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1:39:47来源:法律常识
到了破产重整或说司法重整这一阶段,律师虽然承担的法律工作依然繁重,但由于国家公器介入了进来,企业自治受到限制、负面信息全面公开化,破产重整不成之后紧随的“破产清算”让大家恢复生产的信心大降。
破产重整更适合于“巨无霸”型、疾患“晚期”型的难以再救活的老国企、集团型企业;更多的民营企业由于体量通常不够巨大、法律意识不够强,因破产耗费的资源较多、流程长,真能走向正式破产轨道的比较少,江浙地区民营经济相对活跃、对破产的接纳走在我国前沿。
大家都知道,诉讼律师与判案法官需要“远离”、“回避”避免出现审判不公、影响司法公正,这也是与原、被告双方本质上的利益冲突有关的;但在破产领域的律师与法官,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学习型关系、共同面对由于立法滞后、现实复杂等因素必须去创新解决的问题,只有各方利益达到均衡协调,才可能顺利完成一项破产重整、并且不留或少留后遗症。
这个阶段,律师可以协助起草破产申请书,准备需提交法院的相关资料,协助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全面接管重组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重组企业的财产状况,经法院许可的前提下开展必要经营活动,代表重组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协助重组企业与主要债权人或出资人就破产重整计划进行协商、谈判,协助参加与法院的沟通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