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3:03:59来源:法律常识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为了加快进程,可能会在征地批准还没有完全下来之前,就开始通知搬迁,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2017年,罗某承租了邓某的房屋一处,用于生产经营,该房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街道xx工业园内。
2018年4月,罗某突然收到街道办事处发来的《限期搬迁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建设高速公路的需要,此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该工程任务重时间紧,其受区政府委托,现要求罗某的公司尽快搬迁,之后会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收到通知后,罗某立马向发改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18年5月,发改委回复罗某,高速公路征地项目的相关方案,包括征收土地方案,安置补偿方案等,正在逐级审批阶段。方案审批通过后,将在发改委的官网上公开。
得知这一情况后,罗某拒绝搬迁,然而,2018年9月,区政府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房屋。
罗某不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区政府的强拆违法。
区政府辩称:
1、征收补偿的方案是房屋所有人,罗某只是承租人,并不享有,因此并不具备原告资格;
2、房屋拆除后,已经向房东邓某发出了《土地移交确认表》,其已经同意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
法院认为,罗某承租了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对房屋内的合法物品拥有合法财产权益,强拆行为可能对其合法财产造成损害,因此具有原告资格。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重,征收项目正在审批中,区政府并不具有责令罗某交出房屋、土地的前提条件,
另外,虽然涉案房屋的房东同意拆除,但是其在拆除的过程中,对房屋内罗某的物品并没有进行清点、登记、依法保存,置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顾,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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