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5:46:26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每位当事人可以委托的离婚律师最多不得超过二人。
虽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仍然有当事人,甚至是律师或者法官在此问题上犯错误。比如本律师日前在河南代理的一起离婚上诉案件中便遇到了此事。
我的当事人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向河南某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经过审理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为了尽早了解案件一审情况,本婚姻律师团队立即前往法院阅卷。虽然在一审判决书中记载的对方代理律师是二人,但是在在阅卷过程中我们却发现对方当事人委托过多达四名律师。经过进一步查询,本律师发现对方当事人为了调查位于上海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出于便利的考虑而临时委托了二名上海律师。然而,对方当事人、对方的代理律师,乃至法官却因此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即在未正式书面通知解除之前律师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又向法院递交了两名上海律师的代理手续。造成该案的对方当事人同时聘请了四名律师做代理人的情况。对此,一审法官虽然明白只是临时委托异地律师做调查工作,但是竟然没有意识到其中的问题,进而接受了新的代理手续并开出了调查令。调查结束后,对方当事人及法官又“自动解除”二名上海律师的代理人身份,将代理律师恢复为之前河南的那两位。由于这番操作完全是在庭外进行,我的当事人无从知晓。只有当本律师阅卷时才发现。
上述问题看似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没什么影响,却是一个明显违反基本诉讼规则和程序严重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告知法院,而法院也没有通知我的当事人。法律规定是严肃的,对方当事人上述这种做法突破了法律原则底线。试想一下这与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身边同时坐着四位诉讼代理人有区别吗?所以说这是一个严重的诉讼程序错误。
既然该案的一审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本律师认为二审法官的正确做法应当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