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07:58:04来源:法律常识
就在前几日,死刑犯在看守所被诈骗犯骗取7万元的案件,因法院作出了判决而上了热搜,我们来讨论一下这个案件。
女子万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在吉安市看守所与邓某相识。得知邓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万某谎称自己有“关系”,只要15万元可以疏通关系,让邓某在二审时改判死缓。
邓某随后相信,并将家人联系方式给了万某,万某被释放后,找到邓某亲属,自称受邓某委托帮忙联系二审改判,需要15万元费用。邓某亲属当场表示只要能改为死缓,愿意出钱,但要万某先行垫付,万某应允。
2020年1月初,万某谎称为帮助邓某“找关系”改判死缓垫付了十几万元,现在自己资金困难,要求“归还”垫付款。邓某亲属信以为真,先后三次向万某转账共计人民币7.7万元。万某收款后,将其用于归还自己的欠款以及个人日常开支,然后归还了7000元。案发前,尚有7万元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万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并罚。万某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责令退赔七万元。
一审宣判后,万某不服提出上诉。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一、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刑罚的区别。
邓某为了二审改判死缓,面对万某并不高明的诈骗,依然急于求成致使上当受骗,为什么邓某如此期盼可以改判死缓?因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处罚截然不同。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缓的,在两年考验期内,若是没有故意犯罪,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若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若是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则要执行死刑。”
由刑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邓某可以改判为死缓,那么只要他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可以减刑为无期徒刑而不用死,甚至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降为25年有期徒刑。但如果不能改判,依然为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判决生效后邓某将会被处以死刑。
除此之外,刑法还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二、万某先犯合同诈骗罪缓刑期间又诈骗犯诈骗罪属于累犯吗?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二条11款,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万某刚因合同诈骗被判处缓刑,随后又诈骗邓某家属7万余元。如果万某是累犯,那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其受到的刑罚将会被加重。万某是累犯吗?答案为万某不是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先前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五年以内再犯的才构成累犯。而万某在缓刑期间,显然不构成累犯。
那是不是说,假设万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诈骗就是累犯了呢?答案是仍然不构成累犯。
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发布《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院和最高检的批复表明了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不能认定为累犯,但刑罚的确定可以酌定从重考虑。
三、万某缓行间犯新罪,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要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万某从看守所出去后,在缓刑期间又去诈骗邓某家属七万余元,构成新的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对万某之前所犯的合同诈骗罪与之后诈骗邓某亲属构成的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