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0:18:4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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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19年8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学员姓名XXX,课程费用22,560元,标准总课时(不含赠课)120课时,赠送课时120课时,报名常规科目为小学数学、小学语文,一课时等于45分钟,乙方获赠礼品名称120课时及以上VIP大礼包价值1,268元。合同第四条第3项约定,乙方申请退费的,甲方收取乙方已完成授课课程部分的费用,将退回乙方未完成授课课程部分的费用,另外如乙方有获赠礼品的,甲方还将按照约定扣除对应礼品价格.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课程费用22,560元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将每课时时间由45分钟调整为40分钟。但自2021年7月开始,被告停止为原告提供课时服务,尚有164.5课时(每课时40分钟)未使用。庭审中,原告表示其尚未将获赠的海风智学派智能手写板寄回被告,同意在退费金额中予以扣除。因被告未退还剩余课时费用,遂涉诉。
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A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签订的《一对一学科培优课程培训协议》于2021年1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未完成授课课程部分费用1,477.02元;
三、被告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280.60元。
法理分析:一、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培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约足额提供培训服务显属违约,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