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3:29:26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9月14日晚上7点左右,孙悟空吸食冰毒后,当晚驾驶货车送货;次日,驾驶货车经过某县城时,孙悟空产生幻觉,认为有人要加害自己,随即下车到附近一百货店购买了两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随身携带行走于大街上,路人发现孙悟空行为异常,立即拨打110报警,孙悟空随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当地公安机关对孙悟空尿液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孙悟空吸毒行为供认不讳。同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决定以吸毒为由对孙悟空行政拘留五日;同年9月19日,公安机关依据孙悟空供述、尿液检测报告、证人证言、孙悟空入所表现、及购买刀具行为,存在自伤自残危害公共安全的倾向等证据,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严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
孙悟空不服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起诉讼,引发本案。
一审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孙悟空和公安机关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据该条规定对孙悟空作出强戒决定,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必须认定孙悟空是吸毒成瘾严重人员。
我们看看吸毒成瘾严重人员是如何规定的?公安机关认定孙悟空是吸毒成瘾严重人员是否依据充分?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
结合该法条,根据查明的事实,发现孙悟空没有任何一项行为符合该条规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认定孙悟空为吸毒成瘾严重人员证据不足。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关于孙悟空吸毒后产生幻觉,存在自伤自残危害公共安全倾向的主张并不能等同于孙悟空有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倾向”是一种可能性,不一定会发生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人可能会说,发生了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当地公安机关防患于未然,提前把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有何不可!笔者认为,法治社会要求执法机关依法执法。当地公安机关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就是违法执法,侵犯了孙悟空人身自由,损害了法律权威,损害了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适用对象是吸毒成瘾人员,而不是吸毒人员。那么,什么是瘾?什么是成瘾?吸毒成瘾人员和吸毒人员有什么区别?
所谓“瘾”是指由于中枢神经经常受到刺激而形成的习惯性;所谓“成瘾”一般是指药物成瘾,是一种以强迫性寻求和使用药物,对用药失去控制能力为主要特征的慢性复发性脑疾病。其形成机制是个体反复使用药物,药物的化学成分直接作用于大脑,广泛改变大脑神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进一步推动寻药和用药行为,最终导致成瘾障碍的发生。可见反复吸毒才会吸毒成瘾,第一次吸毒一般不会吸毒成瘾。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依照上述规定,可以认定吸毒成瘾人员必须是有吸毒史的吸毒人员。就本案而言,没有证据证明孙悟空有吸毒史,故依据上述规定,不应当认定孙悟空为吸毒成瘾人员。
结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可以认定吸毒成瘾认定是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的前置条件,两者有先后区分,也就是说吸毒人员先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人员,才可以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人员,不可以跳过吸毒成瘾认定,而直接认定吸毒人员为吸毒成瘾严重人员。本案公安机关跳过对孙悟空吸毒成瘾认定,而直接认定孙悟空系吸毒成瘾严重人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冰毒属于兴奋性毒品,使用冰毒后使人高度兴奋,产生幻觉,有时会做出一些异常行为,甚至自残、暴力伤害他人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本案孙悟空吸毒后产生幻觉,以为有人要加害于他,他就买几把刀别在身上行走在大街上,事实上,该行为使得路人产生恐惧,扰乱了公共秩序,威胁到了社会公共安全。
对孙悟空上述行为如何处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对孙悟空拘留五日是合法的。孙悟空在本案中系毒驾,也可以依法吊销其驾照,但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依据不足,故法院予以撤销,从而维护了孙悟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权威,实现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