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7 16:29:49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债权债务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詹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胡某,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 soul APP上认识,并于2019年9月份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在微信上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为双方的感情稳定及和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借给被告63450元。2020年5月18日,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后找被告了解情况,但被告却向原告提出分手,并把原告微信拉黑。原告同意与被告分手,并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恋爱期问,被告共向原告偿还4070元,截止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仍拖欠原告59380元。虽被告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表明,其会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每个月至少还500元,但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还款方案,原告认为被告应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380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不还借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原告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59380 元及利息 146.42元(利息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6月3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仍需偿还原告多少欠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达成诉前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共同确认胡某应向詹某偿还本金人民币58880元利息人民币146.42元、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
二、上述第一项确认款项胡某应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分十二期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支付至詹某指定支付宝账户:
第一期到第十一期应自2020年7月开始到2021年5月每月28 日之前每期向詹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
第十二期应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向詹某支付人民币3306.42元;
三、如胡某有任意-期未能按期足额向詹某支付上述确认款项,则詹某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以剩余全部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6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如胡某按期足额履行完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义务后,双方权利义务结清,詹某不得再以此案由追究胡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由于被告拖欠借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国晖律师介入下于龙华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办公室达成调解,法院作出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2020)LHMS006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