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借款纠纷律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2-12-07 19:17:42来源: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冯**于2018年8月31日向原告张**出具了所欠借款本息共计148000元的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6年5月11日,被告以为其母购买安置房为由向原告张**借款10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通过甘肃银行向被告冯**(账户:6282******)转账82000元(已扣除利息),还款日期为2017年5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清偿任何本息。2018年8月31日,双方在崆峒区***小区对之前的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本息共计148000元的借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之规定,原告张**向被告冯**提供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向原告清偿拖欠的借款本息。

被告冯**逾期不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2018年8月31日,被告冯**向原告张**出具借据148000元,约定被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利率按每月3%计算。借款届期后,被告仍不予清偿,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依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9008元(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3月28日,实际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共计1770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被告冯**应向原告张**支付借款本息共计177008元。


民间借贷纠纷「甘肃平凉债权债务律师」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刑事案件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