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0:03:59来源:法律常识
父债不一定子还。关键要看自然人生前是怎样分配其遗产的。
陈律师有个客户是一个私企老板,姓刘。2018年,刘某因病入院并进行了手术,之后他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刘某妻子早亡,多年来有个女朋友杨某陪伴他,两人感情很好。为了让杨某无后顾之忧,刘某立下了一份遗赠书,说明自己死亡后其房产归杨某所有。2019年,由于工厂事故,多名工人伤亡,这一不幸的消息使得刘某病情加重,随后而来的巨额赔偿和家属追讨更是令其无法承受,于一个深夜死亡。刘某亡故后,讨债者将目光转向其子小刘,纷纷让小刘承担债务。
在此案中,小刘是否应偿还其父留下的债务呢?
这实际上关系到遗产债务偿还的顺序,也涉及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问题。刘某的遗产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其立遗嘱赠给他女朋友的,另一部分则是遗嘱中未提及的遗产,也就是他的工厂,这部分呢就属于法定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也就是由其独子小刘来继承。既然两个人都继承了遗产,那么债务该由谁来偿还呢?在本案中,既发生了法定继承,也发生了遗嘱继承、遗赠,应该先由哪种继承来承担债务呢?根据《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因此,小刘作为法定继承人,他要先于遗嘱继承人杨某来偿还刘某生前的个人债务,不过他只需以继承的工厂价值为限承担债务;如果需偿还的债务超过了工厂的价值,则受遗赠人杨某需以其所继承的房产来清偿债务。需指出,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遗赠,如果债务超过了其所继承的遗产价值,则无需额外承担偿债责任。当然,按照《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收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也就是说,杨某在知道遗嘱后的60天内,需要明确表示是不是接收遗赠的房产。如果她表示不接受,或者没有及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法律上会认定其放弃了这笔房产。此种情况下,该房产需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也就是由小刘来继承,小刘也要以该房产来对刘某生前的个人债务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