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2:34:39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九】:原告吴某娣、吴某芳、徐某妹等起诉被告吴某海共有、继承纠纷一案
——四兄妹及继承人对父母房屋遗产的利益争夺,家庭遗产协议书真实性举证责任分配及是否具有反悔权利
[争议焦点]:
1、私章形式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异议举证责任分配?
2、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具有反悔的权利?
[审理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私房
[律师代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海
[案情简述]:
上海市黄浦区引线弄某号房屋系私房,1991年土地使用证记载为原被告母亲施某某名字,无产权证,实际由被告吴某海建造及居住使用。施某某及配偶早年已经过世,共育四个子女,分别为吴某杏(已故,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徐某妹等)、吴某娣、吴某芳及被告吴某海。1997年母亲过世后,四兄妹签订《家庭遗产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系争房屋产权归属由被告吴某海继承。协议上有吴某杏、吴某娣盖章,吴某芳盖章及签名。
2020年,系争房屋列入征收范围,获得货币补偿款人民币300万元。原告吴某杏继承人徐某妹等认为协议上的私章不是其母亲的,吴某娣认为私章非本人印章,吴某芳认为签字非本人所签,据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按继承处理。
本案发生争议后,吴某海为了有把握赢得诉讼,先后拜访咨询了上海市十多位知名律师,最后决定委托“旧改征收律师”团队雷敬祺律师全程代理。“旧改征收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出本案的重点和关键点,为了防止《家庭遗产协议书》盖章及签名被对方推翻,我们先后根据原告方的户籍及单位变动,走访了全市十多个派出所及原告方原单位档案室,寻找同时期原告方留下的印章或笔迹作为鉴定素材,提前做好的防御。
一审过程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该份协议书上的“吴某芳”是本人所写。
[一审判决]: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系争房屋是私房,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已死亡,征收补偿利益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平均分配。法定继承人吴某杏、吴某娣、吴某芳、吴某海已签订协议,由吴某海继承系争房屋,应视为吴某杏、吴某娣、吴某芳放弃继承。虽然系争房屋因故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对继承人内部而言签订遗产协议即应视为遗产处理完毕。且房屋实际亦由吴某海居住使用,故全部征收利益应归被告吴某海所有。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首先,协议书上只有印章没有签字,且缺少签署时间,该协议书真实性存疑;其次,上诉人一方有反悔权,依据为《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旧改征收律师”团队代理被上诉人吴某海向法院提供了“类案检索报告”对上诉人的观点进行了有力反驳, 主要观点和结论为对印章真实性异议举证责任在于否定私章真实性一方;权利人生前未提出异议,继承人提出异议缺乏法律依据;长达数年未提出主张,应认定明知且无异议成立(高度盖然性)。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家庭遗产协议书》是否真实有效;二是,如果《家庭遗产协议书》真实有效,上诉人是否具有反悔的权利。关于《家庭遗产协议书》的真实性,上诉人基于协议内容与时间有出入、有印章无签名、缺少签署时间等原因推测该协议书系伪造、拼接,但结合各方陈述、本案在案证据、鉴定意见等,本院认为各方签署《家庭遗产协议书》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同时,《家庭遗产协议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上诉人的反悔权,各继承人签订协议,由吴某海继承系争房屋,系各方对系争房屋遗产处分这一事项的共同约定,并非单纯地放弃继承。现上诉人提出反悔,吴某海并未同意,故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仍应按照《家庭遗产协议书》的约定处理,一审法院确定全部征收利益应归吴某海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1)关于协议的真实性及异议举证责任分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
【家庭内部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家庭成员在征收之前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以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预先作出约定,对于此类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应如何认定?
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
家庭成员对于财产的处分与赠与不同,不宜按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
如果协议仅有部分被安置人签字的,要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为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据此,家庭协议约定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本案的争议在于《家庭遗产协议书》的真实性。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使用私章的情形比较常见,因此关于私章的真实性纠纷比较常见,根据举证规则,若否认印章的真实性一方应对此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
(2)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具有反悔的权利
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处理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6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本条中所说“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应当理解为,除非有欺诈、胁迫、欠缺行为能力等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承认继承人的反悔。
本案是继承人达成协议,并非单纯放弃继承,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该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