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2:00:11来源:法律常识
马先生是A省B县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好房屋所有权。2016年7月,马先生所在村村委会贴出公告,称因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将对村内宅基地房屋实施拆迁,马先生的房屋在本次拆迁范围之内。马先生向国土部门及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书面公开高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开发商申领许可证所报送的相关申请资料。2016年9月,县城乡建设局作出回复称,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上述回复证实,该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相关开发项目已经开工建设,针对开发商违法建设问题,马先生又向县城乡建设局寄送了《查处申请书》,反映开发商在村内进行违法建设,并要求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然而,经过了数月,马先生向城乡建设局寄出的《查处申请书》依然杳无音信。2017年12月,针对县城乡管理局的查处不作为行为,代理律师以马先生的名义,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未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18年,县政府作出【2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县城乡建设局怠于履行查处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随后,县城乡管理局向开发商下达《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马上停止违法行为,在取得合法的建设手续后再行施工。
依法分析
本案中涉及的高科技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应当首先依法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系违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故本案中,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对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负有法定的查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除符合特定条件之外,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除了行政复议这条途径之外,当事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作了明确规定。
史律师点评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当找到对方违法的证据后,律师可以帮你申请有关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通过查处机关的介入对对方施加压力。当然,如何有效的通过查处程序推进整个案件的维权进程,如何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很好的维权技巧。如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