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2:37:39来源:法律常识
女职工被用人单位发微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能否获得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呢?7月22日,记者从广安市总工会获悉,因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最终追回经济赔偿金1.8万元。
今年3月下旬,女职工易某通过微信向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芳咨询,称其2019年12月9日受温州某项目管理公司聘用,并被安排到该公司承建的广安某工地从事资料编制工作,未签劳动合同。
今年1月31日,易某突然接到公司管理人员发来的微信,告知其“年后不要来公司上班了”。对此,易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然而,公司表示,公司与合作方在广安的项目合作期限届满,现在公司不再需要易某了,解除理由正当,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3月30日,易某向广安市总工会寻求帮助,该市总工会安排广安区总工会帮其维权,受理了女职工易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工会律师---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芳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考虑到易某与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要主张经济赔偿金,须以收集已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为前提。”长期从事职工维权工作的陈律师介绍说,她快速收集了易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工资流水、编写的工程进度材料单、公司例会照片、食堂明细单等证据资料。然后,陈律师电话联系上温州某项目管理公司,对方称易某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愿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协商不成,只有拿起法律武器。陈素芳律师依法协助易某向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庭审中,公司仍辩称,易某与公司建立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向易某支付任何费用。庭审中,陈律师据理力争,并认为公司每天安排易某上班,并支付了相应工资,足以证明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以发微信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应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随后,陈律师又提出,公司未为易某办理社会保险,将协助其向劳动执法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公司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至此,公司一改之前态度,从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到愿意协商解决此事,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公司一次性向易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8万元,案结事了。
“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并非必须对簿公堂,调解也是一种很好的选择,不仅能让双方握手言和,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还能减轻司法机关的案件压力和司法成本。”陈素芳律师也对公司提出用工建议: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非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关系,须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双倍赔偿。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合法合规,既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依法降低其用工成本之必要。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 实习记者邱天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