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18:55:2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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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会遇到拆迁款达不到预期,与拆迁方因利益冲突发生纠纷的情况。此时,公安机关的作用尤其重要。
那么,公安机关对于双方因拆迁事宜起的冲突,要保护普通公民的哪些权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对于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危难情形的情况,应当予以救助的。对于公民的报警,应当及时查处。
因此,当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寻求公安机关的救助是没错的,但要明确的是如果出现冲突是拆迁而引发的,至于拆迁行为是否合法,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是不能要求公安机关来解决拆迁合法性的问题。
此前,处理过的案件中,遇到过一位权益被严重侵害的被拆迁人刘先生。由于双方就补偿未达成一致协议,因此拆迁办工作人员来家协商时,发生了言语冲突,后上升为肢体冲突,刘先生的家人在此次争执过程中受了伤,被拆迁人随即报了警,民警出警后进行调查,之后几天出现了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到刘先生堵门的情况,严重侵扰了刘先生的正常生活。
面对对方无理的行径,刘先生作为普通公民,只能通过报警来维护自已人身、财产不受损害。民警到现场后,经了解是拆迁工作中的纠纷,只能告知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协商。对此,刘先生不能理解,难道对方以协商为由就可以每天上门搅乱自己的生活吗?公安机关能这样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就应当立即调查,如果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
本案中,看似民警经调查发现是行政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公安机关无法定理由不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畴,公安机关无权作出处理决定为由不展开调查显然是不对的。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对于治安违法行为负有依法查处的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等进行的限制、控制行为,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以行政管理为由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受其调整。
本案中应当公安机关出警后应当准确识别刘先生家中人员是否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再决定是否立案审查,不能一旦发现是拆迁过程中的冲突,就不予处理。因此在拆迁过程中遭受侵扰,一定要报警寻求公安机关救助。另外,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也是至关重要的,建议广大被拆迁人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维权,以免超过主张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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