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0:58:09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打过官司的人都有感觉,打了一场官司既费时费力又费钱。本来诉讼的金额不多,却可能要跑到外地起诉,每次往返的车费都要几百上千元,而且还要经过法院漫长的等待。最终打赢了官司,扣除律师费、交通费等成本,所剩金额也就不多了。那么,我们如何通过运用好合同的约定,解决这些打官司中费时费力又费钱的问题呢?下面我们简单介绍几点。
很多人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只注重实体权利的约定,而在管辖的约定上,经常以一句“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一笔带过,这样的约定,一旦遇到诉讼,多数情况下,原告一方要到被告住所地去起诉。如此,往往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殊不知,在合同中,写好管辖权的约定,可以避免这样的问题发生。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如果合同的双方遇到争议,不希望到被告住所地打官司,就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样既省时,又方便。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已经离开户籍住所地很多年了,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诉讼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然后将合同的签订地,约定在自己所在的城市。这样一旦发生诉讼,原告就可以在自己所在的城市提起诉讼。
另外,由于现在疫情的原因,很多地方的法院积压了大量的案件审理不完,无形中也拖延了诉讼的时间。例如北京的一些法院,为了解决旧案积压问题,新的案件受理后,三个月内不予正式立案,这样就延长了案件审理的周期。实际上,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我们还可以绕开法院的管辖,直接约定案件由仲裁委仲裁。仲裁的好处是一裁终局,而且仲裁委的案件量相比较法院要少很多,裁决的效率也就比法院快很多。而且在北京,很多其他省市的仲裁委会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如果担心北京当地的仲裁机构案件量大,仲裁周期长,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其他省市的仲裁委在北京的代表处进行仲裁。这样案件的周期就会大大的缩短。
许多案件中,原告在起诉被告时,早已经联系不到被告。如此,法院在依法向被告送达传票的时候,就很难通知到被告。为了使得开庭程序合法,法院就要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后,还有15天的答辩期。答辩期满后,法院才能安排开庭。不但如此,法院在判决之后,同样要面临向被告送达判决书的问题。如果依然无法联系被告,判决书的送达同样要采取公告形式,期间也是60天。如此,一个案件若无法联系到被告,就会白白增加四个多月的公告时间,使得案件迟迟无法结束。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也就是说,如果民事合同中,双方对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有约定,一旦发生诉讼,法院就可以直接向约定的送达地址发送传票和判决书等法律文件,即便被告无法收到,法院依然视为已经送达。如此就避免了公告的发生,节省了四个月的公告时间,使案件能够尽快审结。因此,利用好送达地址的约定,就可以节省大量的诉讼时间,
在民事诉讼中,律师费也是一次不小的诉讼成本。它不像诉讼费一样,属于法定由败诉方承担的费用。如果合同双方没有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约定,那么该部分费用,一般都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民事诉讼,往往是需要法律技巧和专业知识的,但当事人不懂,律师费又很贵。怎么办呢?其实,我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这个费用不单单包括律师费,还可以包括财产保全时支付的保函费,以及其他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在合同为违约方增加违约成本,也有利于促使合同双方积极履行约定,避免或减少诉累。
以上几点小技巧的运用,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省诉讼的成本,真正实现打官司省时省力省钱的目的。希望大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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