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21:01:17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XX年9月23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XX年5月1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宁南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XX年9月至XX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拖欠农民工黄某、代某等16名民工在修建宁南县XX乡XX楼期间的工资80140元,经多次讨要无果。XX年12月30日,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该16名农民工投诉,经核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拖欠工资的事实和金额无异议。次日,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刘某某送达责令支付指令书,要求刘某某于XX年1月4日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80140元,后延长至XX年1月13日支付,但被告人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并失去联系。XX年1月16日,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宁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25日,刘某某支付了拖欠的16名农民工工资,并取得16名农民工的谅解。
上述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黄某、李某、代某、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劳动监察部门案件移送书;刘某某拖欠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劳动监察投诉申请书、被拖欠工资民工身份证明材料;项目承包合同、农民工工资花名册;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队调查笔录;责令支付书及送达回执;情况说明及通讯记录;收据及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供述及辩解材料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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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1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80,140元,数额较大,经宁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且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劳动用工关系和劳动者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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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