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3:11:23来源:法律常识
小草与阿强相识于网络,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3年9月生育一子。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共同外出打工。2007年初,小草精神开始出现异常,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病。小草患病后,阿强及家人为其四处求医问药,但小草的病情并无明显好转。2010年,小草病情恶化,经常与家人和他人发生冲突、损坏财物,并多次致伤他人。后来,阿强长期外出打工,很少照料小草。2013年6月,阿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患精神病,经长久治疗仍未痊愈,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原告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判决准予离婚。
首先,法院会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为了更好地维护精神病人的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
其次,由法院裁定是否离婚。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最后,对财产和子女作出安排。按照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精神病患者通常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丧失就业机会,生活无保障,离婚很有可能导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难。因此,法院在判决离婚,一般会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精神病一方,并认定未患病一方给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经济帮助。至于帮助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子女负担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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