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04:55:4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奥的斯公司处理域名争议,成功地将他人注册地与“OTIS”商标近似的域名转移至奥的斯公司名下,消除了消费者混淆误认的隐患,也避免他人企图傍名牌而造成的损失。
奥的斯公司于1898年在美国成立,其自成立以来始终保持着电梯界的领先地位,一直致力于研究、开发、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更新改造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运输系统,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电梯、扶梯及人行走道的供应商和服务商,其产品占全球市场份额的27%,其商品遍及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世界各国著名地标性建筑中多处使用了 “OTIS”电梯,奥的斯公司的良好声誉享誉全球。
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同时,奥的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于上世纪30年代开始全面进入中国市场,并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在中国申请注册“OTI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梯,自动电梯”等相关商品。
为了更全面地维护自己精心打造的“OTIS”品牌,奥的斯公司又分别以其他字体或配合其他图形在电梯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的“OTIS”商标。奥的斯公司通过其在华子公司对涉案商标及其商号的使用提升其商标及其商号的知名度,其中部分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奥的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网址为www.otisrise.com的网站,其经营者通过该网站许诺销售电梯类商品,并在网站中突出使用“OTISRISE”标识。
康瑞律师获取相关侵权信息后,对该网站及其背后的经营者进行了调查,但鉴于网站中的留存的主体信息大都为虚假信息,难以锁定具体的侵权主体,故康瑞律师建议奥的斯公司可以通过域名争议的方式解决该事宜,同时也可在域名争议中要求将上述域名转移至奥的斯公司名下。
在域名争议过程中,就商标近似性问题,康瑞律师着重阐述了“OTISRISE”完整包含了奥的斯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OTIS”标识,当相关公众看到“otisrise”标识时,会很自然将其分为“otis”和“rise”两个部分,“rise”固定的中文含义为“上升”,故“rise”标识使用在电梯类商品上时并不具有显著性,“otisrise”标识的显著部分应为“otis”,进而,被投诉人使用的域名“otisrise.com”与投诉人的上诉引证商标“OTIS”构成近似。
同时,鉴于该网站许诺销售电梯类商品,故该网站的存在会让消费者误认其与奥的斯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损害奥的斯公司及相关消费者的权益。为证明前述事实,康瑞律师提交了大量相关的侵权证据及知名度证据。
最终,经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定,被投诉的域名与奥的斯公司享有权利的商标近似、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最终裁定将争议域名“otisrise.com”转移给投诉人奥的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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